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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拒不执行法院赔偿判决,以各种理由折腾出险残疾人

时间:2020-07-29

涉及单位: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歪曲事实,拒不执行法院赔偿判决,以各种理由折腾一个出险身体高度残疾人员。

我叫陈*,男,现龄45岁,住湖南泸溪县武溪镇大溪村三组。

本人多年在湖南和力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和力)从事劳务工作,2017年8月30日,在广西贵港项目区广西移动通信工程进行拉线作业时不慎摔下,致脊椎骨折、腰椎骨折等多处受伤,经一年多治疗与康复,胸部以下失去知觉,2018年5月8日,经湖南湘雅二医院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湖南和力此前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沅江营销服务部投保《长安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83万元(其中意外身故、伤残80万元、意外医疗3万元),保险单号62710206430901000003,交保费231120元(保单附后)。

2019年10月18日,本人租车由家人陪同带了所需索赔资料前去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公司柜面人员看了保单,说是沅江营销服务部保单,要我们找沅江,我们辗转找到沅江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看了资料,留下了我的电话,说公司会有人和我取得联系。直到2019年 12月,公司打来电话说:不能赔付。

由于路途遥远,又住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全靠轮椅支撑身体和老兄照料,不方便去益阳找长安保险公司,于是委托湖南和力公司找保险公司索赔,在湖南和力公司多次找该公司未果的情况下只好请律师将湖南和力通信公司上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后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年湘01民终5728号)判决:由湖南和力公司赔偿除先行支付的237000余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外,另分期支付伤残赔偿金120万元。目前已支付90万元,同时本人书面将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索赔请求权转让给湖南和力通信有限公司。

在湖南和力通信公司多次找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1月10日,湖南和力通信公司只好将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沅江营销服务部连同长安责任益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2020年 5 月26日,沅江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以(2020)湘0981民初178号判决:判决长安责任保险沅江营销服务部赔偿支付湖南和力通信公司陈*一级伤残赔偿金83万元(其中医疗金3万元),同时长安责任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这样明确的事实及判决,长安责任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为:

一、“.....被上诉人沅江营销服务部既不是保单盖章单位,也不是保费收取单位,在本案中并未以自己名义开展业务,根本无权对外签订保险合同和收取保费....”(上诉原文,附后)

质疑:1、保单载明签单机构为沅江营销服务部,我们第一次找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时叫我们找沅江营销服务部,至于长安责任益阳中心支公司说“沅江营销服务部不是保费收取单位......并未以此名义开展业务....”而保单载明签单机构为沅江营销服务部,难道保单是假的?难道客户拿到保单还要查所交保费交到哪了?难道长安责任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不承认自己的下属机构?难道长安责任益阳中心支公司不对下属机构行为负责?....

质疑: 2、2016年11月5日,湖南和力通信公司雇员黄*施工时受伤,沅江营销服务部给予了医疗金赔偿(截屏附后),为什么在赔伤残时予以否认沅江营销服务部?

质疑:3、长安责任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对沅江营销服务部予以否认,质疑沅江法院权属管辖,为什么开庭前不提出?而判决后提出?沅江营销服务部有营业执照、有办公场所、有负责人李*京,保单载明为沅江营销服务部,沅江法院以沅江营销服务部为第一被告、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为第二被告,难道沅江法院受理审理有错?难道一个堂堂法院对管辖权都分不清?这是在亵渎沅江法院的办案水平,故意刁难保险出险人......

二 、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以本人未到庭予以拒赔这是藐视法律,违背保险合同及条款。

1、本人为一级伤残人员,全身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大小便失禁,全靠轮椅和50多岁的哥哥伺候,又居住在泸溪偏远山村,湖南和力公司给予赔偿120万元伤残金后,本人将索赔请求权书面转让给湖南和力公司,本人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条款规定,而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即未对本人转让真实性予以核实也未通知本人出庭,这是无中生有强词夺理。

2、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特别约定载明: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赔偿金打投保公司账户(附后),而处理赔偿金时为什么对保单特别约定予以否认?

三、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沅江营销服务部业务员未向被保险人解释条款甚至保单根本就没附条款(仅一张保单和一张特约),保单也是缴费两个月后通过快递邮寄至湖南和力通信公司,按程序保单须由业务员亲自送到客户,并对条款内容进行解释,由客户确定后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认可,但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即没向客户送达保单也没向客户解释条款更没有《送达回执》由客户签字确认,长安保险公司也未打过回访电话,更有甚者根本就没条款,仅一份保单和一份特别约定,更为可笑的是长安责任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竟以“投保单已由湖南和力通信公司盖章视同已向湖南和力公司解释了条款......”(长安责任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附后),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就是这样忽悠客户的,稍有保险知识的人都知道:投保单盖章只是投保人投保意愿的体现,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同意承保,投保人转款生效后生成保单,业务员10日内将保单送达客户、向客户解释条款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而长安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以投保单已由投保公司盖章视同向客户解释了条款纯属愚弄百姓,低估客户智商。

本人以亲身经历揭露长安责任保险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行径,难道保险公司就这么可以想赔就赔,不想赔就可拖延折腾忽悠客户么?我是位身体高度残疾人员,希望有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为我声张正义、主持公道,也请保险监管部门查查沅江营销服务部是不是合法机构。如果长安保险公司对下属机构都不认可,沅江营销服务部在沅江只收保费不赔案件,那么这个机构不是在祸害沅江人民么?

投诉人:陈*

电话号码:173****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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