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1
涉及单位:星荟童程教育广场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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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1
涉及单位:星荟童程教育广场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
碧水新城1期1楼星荟童程教育广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为我的工作这件事情,我们还特意跑了一趟警察局询问。警察局说这个工资也不归他们管,不承认就申请劳动仲裁,我们就去了劳动局。
然后劳动局说这个要去工商管理局查查,有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并没有营业执照。劳动局受理的是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也称劳动纠纷。而没有营业执照是非法用工意单位或个人雇工行为,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劳动局不会受理,这种关系是民事纠纷,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须协商解决或提起诉讼。
我也不希望能要回。只是希望不要再有更多人受害,像这种能不能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对营业执照的审核力度,所有劳动者进入公司之前,一定要记得问问这个公司有没有营业执照?还要记得签订劳动合同,写清楚薪资,发工资时间。所有模棱两可、口头约定都不要相信。
被申请人:星荟童程教育广场
住所地:碧水新城1期1楼星荟童程教育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彦武 性别:男
职务:校长
联系方式:188****1188
请求事项: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5月2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20年7月6日止;
二、请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请求支付申请人自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7月6日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600元;
四、请求支付2020年7月3日,申请人垫交的演出材料费80元;
五、请求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信息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2020年5月23日起填写一份入职申请书(校长办公室存档),接受被申请人安排,担任教务部前台,为被申请人提供课程咨询和学员信息查询和录入服务。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2000元,每月工资次月18号发放。
二、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借调申请人去教研部当助教,工资承诺3000元,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2020年7月6日,工作结束之后被教研主管约谈,被申请人委托教研部主管刘雪飞口头通知申请人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辞退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依法立马结清,委托人以公司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8号为由,拒绝立马支付工资。
四、因同事与申请人情况相同,她的家人直接去公司找他们索要工资。同事被教研部主管刘雪飞推倒在地后报警。经河西派出所警察协商调解,原先转成助教的工资不算数,同事与申请人还是教务老师,工资2000元,将同事与申请人的工资底薪调整为2000元。
五、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7月6日,按照每月工资2000元计算,2020年7月18日应发工资总共应为2400元。
计算方法如下:
2020年5月31日至7月6日的工资2400=月工资2000÷30天×30+月工资2000÷30天×6
六、2020年7月18日工资只发放1800元,申请人找到公司询问为什么工资变更,教研部主管刘雪飞强调助教工资只有1500元,且表明并未在警察局同意将申请人的底薪调整为2000,拒绝支付底薪2000元的工资,只支付底薪1500元的工资。
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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