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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不作为

时间:2020-07-14

涉及单位: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我是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米*进,系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得利公司)员工,受公司全权委托,负责处理益阳市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泓公司)欠我公司的275万多元债务纠纷。因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不作为,导致我公司巨额债务追逃未果,特请求查处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不作为行为,还我公司应有公道。

事情大致经过:因天泓公司欠本公司货款共275万多元。2017年10月23日,我公司依法向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上诉。经开庭审理,该院以(2017)湘0991民初233民事调解书确认:天泓公司尚欠渔得利公司200.15万元。虽然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但天泓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11日,我公司依法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公司认为,至今执行未果的关键是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严重不作为所致。理由如下:

理由一:转移巨额财产,法院视而不见。2017年10月13日,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但该法院执行局并未跟踪执行,任由天泓公司打捞交易。2018年1月17日,我公司发现天泓公司将一批价值1000多万元的鱼蟹转移到沙堡洲,并向该法院报告。但法院执行人员依然置若罔闻,听之任之,全然不顾我们的利益,使对方在眼皮底下变卖了财产,法院不作为行径可见一斑。


理由二:进账200万,只执行15万元。我申请执行两年多来,在我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向该院执行局提供天泓公司有200万元进款线索后,区法院执行局人员才前往查封该款。但该院只为我公司执行到位15万元,天泓公司仍欠我公司180多万元。被执行人账户有200万元钱,法院却只执行15万元,实在让人费解。


理由三:玩转受害人,法院高层踢皮球。

2018年1月11日,我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天泓公司还向购买商陶*述卖鱼,法院却拒绝执行。事实上,对方交的是2017年5月至9月的押金,与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无关,且当年的5月至9月陶*述订购的鱼类产品已经全部拖走。在我申请财产保全后,也就是2017年的10月1日前,陶*述在天泓公司买的水产品全部以现金支付,在当年12月初以后,陶*述才开始捕捞我公司查封的渔类水产品200-300万斤左右,价值一千多万元。2019年,我向法院反映天泓公司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将查封的水产品卖掉并走私入账,法院答复以购买方交押金为由,拒绝执行,实在可笑。

2019年11月20日,当我把关于请求赔偿的报告送给该院周院长时,周院长安排一名分管执行的刘副院长处理此事,承诺当年12月要对方给我支付一些欠款。但是,法院作出的承诺不但未兑现,该刘副院长连我的电话都不接了,再找周院长,周院长则要我继续找刘副院长。这不是典型的踢皮球,不作为行为,又是什么?


因公司法人是我儿子,我公司生存举步维艰。本人身患脑溢血,妻子患癌,为了生计,我只好变卖邵阳市区房产长住洞口老家。两年多来,我多次往返长沙、益阳、邵阳等地,身心十分疲惫。

总之,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执行不到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时,要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赔偿货款及利息总计238万多元。


报告人: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  米*进

联系电话:186****0766     173****1009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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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thfy 2020-07-19 19:36:39

      您好!
      首先,感谢您及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发表题为《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不作为》的帖子后,我院对该帖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调查。现将您所反映的主要内容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2月28日,我院收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米跃进执行案件启动“一案双查”的通知,同时收到了您的《关于请求赔偿的报告》举报材料。对此,我院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工作组开展详细的调查核实,形成了《关于米跃进执行信访案件“一案双查”的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情况
      结合之前电话约谈、调查谈话、查阅案卷,调查工作组对信访人米跃进的诉求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解并查明了以下事实。
      举报人:米跃进,男,系米益彤之父。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月山仓库内。法定代表人:米益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沙堡洲渔场。法定代表人:陈红文,该公司董事长。
      2017年10月23日,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天泓渔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天泓渔业公司管理层协助冻结天泓渔业价值2759416元的水产品或者销售款,但未实际扣押到水产品。经本院查询,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查封前,被执行人天泓渔业公司的财产,已于2016年9月30日后被其他法院查封。依据法律规定,其他法院已经查封冻结了天泓渔业有限公司资产,但是未执行完毕,我院属于轮候查封。
      2018年1月12日,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受案后,本院依法向天泓渔业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在2018年1月1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7)长仲裁字第977号裁定书,解除了天泓渔业与大通湖渔场的租赁关系,大通湖渔场将湖面收回。之后,因大湖治理工作恢复大通湖环境,不再允许进行捕捞,天泓渔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举报意见反馈
      1、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理由一:转移巨额财产,法院视而不见”问题。
      这个问题与您之前《关于请求赔偿的报告》举报材料提出的“在沙堡洲存了一批商品鱼,约二百多万斤,价值一千多万元”财产线索没有得到及时执行而要求法院赔偿的问题内容一致。2018年1月17日,我院执行局接到您当时报告的财产线索后,到天泓渔业有限公司和河坝镇政府进行了调查了解。2018年1月18日后,天泓渔业有限公司已经基本没有人员办公,也没有发现天泓渔业有限公司有捕鱼现象。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条财产线索表述模糊,财产的地点、种类、数量、价值都不明确,不具备执行的操作性。
      2、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理由二:进账200万,只执行15万元”的问题。
      申请人汤军强等120人与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集团劳动工资争议一案,经大通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大劳仲案字(2018)7号调解书,由被申请人天泓渔业支付申请人捕捞工资600000元、支付申请人2015、2016年保留工资570108元、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至12月工资557293.45元,合计共1727401.4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天泓渔业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汤军强等120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泓渔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727401.45元,但被执行人天泓渔业一直未履行义务。之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询账户等查控方式,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法官得知天泓渔业在益阳市河坝镇人民政府有拆围补偿款188万元,执行法官马上与河坝镇人民政府联系,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天泓渔业的补偿款,优先兑付了申请人汤军强等120名农民工工资170余万元,剩余款项15万余元兑付给了邵阳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
      3、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理由三:玩转受害人,法院高层踢皮球”的问题。
      2017年10月后,米跃进反映有人在天泓渔业公司捕鱼,我院执行局干警赶到天泓渔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了解到捕捞的负责人叫陶国述,其在财产保全前已向天泓渔业交纳预付款200多万元(有付款凭证)。考虑到天泓渔业被保全的财产没有限定为具体的鱼种、数量,我院执行局在向天泓渔业调取了相关凭证(已入保全案卷)后,查实了陶国述捕捞相应价值的鱼不属于天泓渔业财产保全范围,没有理由进行阻止。
      2019年下半年我院未执行到位天泓渔业的任何款项,无法向您进行兑付。
      综上,我院经调查,未发现办案干警在执行该案中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办案过程中,执行程序和措施合法。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的节点完整,没有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的情况。对于邵阳市渔得利水产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执行干警都进行了调查核实,确因线索模糊、轮候查封、仲裁裁定等原因无法执行,该案执行不能的诉讼风险不应由我院承担。按照执行终本案件相关规定,我院将继续做好天泓渔业财产线索调查工作,如有确切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案。
      希望您积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监督、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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