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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交警大队不作为不规范取证

时间:2020-05-27

涉及单位:郴州市交警支队法治科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郴州市交警支队法制科领导,我是湘A955PG车主:唐向*,向贵支队反映宜章县交警大队彭股长对来电来访态度粗暴极其不耐烦阻扰我正当申诉权,对我咨询的取证不规范动不动就要我自己找支队领导或者让支队领导打电话给他,典型的不作为耍官僚特权。

当时我陈述在2018年12月29日国道1071996公里,对我车辆取证不规范及录入错误,违法图片记录超速50%而我查询公安部交管局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45条46条(见附图)取证代码规范规定超速50%以上才能记17211违章。所以说我的车辆未达50%以上不能作为12分处罚依据!是大队录入人员不规范取证造成而大队彭股长并非及时采取措施上报修改,综上所述望贵支队领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核查及修改不规范违法行为,请支队加强基层民警工作效率和法制观念责任感,别让你们的疏忽让更多驾驶员造成损失!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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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宜章县委网信办 2020-06-24 17:08:04

      关于“宜章县交警大队不作为不规范取证”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宜章县交警大队不作为不规范取证”问题后,宜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股室及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反映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交警大队不存在不作为不规范取证的情形,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群众反映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6日11时39分许,交警大队科技股接到群众唐某来电反映情况称:“他的车(湘A955PG)在宜章有一条超速违法,认为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要求变更违法”。科技股民警接到电话后,按照相关要求告知他:如需申诉,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由车主或驾驶人携带申诉材料、身份证明、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违法录入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申诉。该群众听后认为没有达到其要求,表示不满意,强行要求科技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变更。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相关规定,唐某仍表示不满意。
      二、车辆违法行为核实情况
      经查,湘A955PG小型车于2018年12月29日,在107国道1996公里加600米处被我队查获,当时实测车速达90km/h。该路段位于107国道绕城线与法堂村路口交汇处,法堂村小学位于道路路口处,又是长下坡路段,存在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经省市交警部门批准在该处设置固定限速设备,均按照要求规范设置了测速设备和警示牌,限速60km/h。湘A955PG小型车已明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50%),违法有雷达测速仪、电子监控设备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99条、第1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5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所有违法查处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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