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涉及单位: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原五中队中队长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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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6
涉及单位: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原五中队中队长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五中队中队长胡*茂严重不作为,致使黑恶势力团伙至今未得到刑事追责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2月6日(2015年除夕前一天),双峰县永丰镇烟湾村孟家组彭*苹,因本组王*初强行占用其房屋后面拟作建房用的自留地修私人公路而导致纠纷,彭*苹被王*初一家3人毒打成轻伤二级,李*琛、李*元被打成轻微伤。
双峰县公安局永丰镇水陆派出所五中队中队长胡*茂对受害人彭*苹被黑恶势力团伙王*初、李*香、王*辉等成员的欺凌、殴打并致彭*苹轻伤二级一案不作为,致使该案至今没有得到依法合理处理。
二、案件主要事实
1.王*初、李*香和王*辉3个犯罪嫌疑人2次强行侵占彭*苹、李*元(彭*苹夫侄)两家自留地违法修路。
2.王*辉3次纠集黑社会人员殴打彭*苹一家人。
3.王*辉1次纠集他人以索取王*初受伤住院治疗费的名义敲诈彭*苹一家。
4.王*初、王*辉和李*香2次挖断混凝土马路,妨害周边群众及彭*苹一家安全通行。
5.王*初、王*辉和李*香1次拦截李*琛、李*元,寻衅滋事、心狠手毒,打伤多人,致彭*苹轻伤二级,致李*琛、李*元轻微伤。
三、举报控告胡*茂的不作为
1.不作为的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办案民警胡*茂故意虚构案件事实真相,混淆是非,导致三个犯罪嫌疑人王*初、李*香和王*辉至今逍遥法外:
(一)在移送起诉书认定李*香因扩宽一条原有的进出马路,需占邻居彭*苹家部分土地。事实上李*香家在彭*苹住宅房屋后面根本没有原有进出马路,也没有一寸土地。有证人、证据证明土地权属完全属于彭*苹家的,原先也没有马路;
(二)在移送起诉书认定彭*苹闻讯赶到现场参与打架,李*香手持锄头与彭*苹对打,在打斗过程中,李*香用锄头将彭*苹的头部及左眼部打伤。事实上是王*初用锄头打伤彭*苹的。其实彭*苹是去劝架的,并没有参与打架,有证人证明*旭苹的伤是王*初打的;
(三)我们于2018年11月7日向湖南省信访局涉法涉诉办投诉该案件,受理涉法涉诉的工作人员与办案民警胡*茂直接通电话,胡*茂跟涉法涉诉的工作人员说:他有视频录像和证人证明是李*香打的彭*苹。这是胡*茂故意非法做的虚假证据在案卷里;
(四)办案民警胡*茂在侦办过程中反复要求受害人按照他的要求改口供是李*香打的,没有按照他的要求做有利于王*初的笔录,胡*茂就在桌子上用力一巴掌来吓唬受害人,其态度很蛮横很嚣张。有现场录音证据证明。
胡*茂在办案中充当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蔑视国家的法律,胡*茂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严格追责,反而胡*茂现在被提拔为双峰公安局副局长朱*斌(胡*茂的岳父)所分管的双峰公安局锁石派出所教导员,这样的提拔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吗?这样不作为的办案人员能当好教导员吗?他这样的公安民警在社会上只能带来更多的冤假错案。请求社会各界人士依法监督,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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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县、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复核,2017年3月20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与双峰县公安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的侦查行为均合法。应当事人诉求,2018年5月15日至5月28日,双峰县公安局组织精干警力对全案进行复查,没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
彭旭苹控告时任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五中队长胡志茂不作为的线索,经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调查,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结论:胡志茂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及时接警处警,依程序开展侦查工作,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进行补充侦查,没有发现其违法违纪行为。
关于彭旭苹与李春香两家的土地纠纷,永丰水陆派出所配合永丰街道已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峰县公安局就该帖相关内容已多次作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