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涉及单位:耒阳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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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5
涉及单位:耒阳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微发文,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发出通告,对于电动车自行车驾驶员未佩戴头盔的情况只会进行训诫引导,并不会处罚。
希望耒阳市交警队领导,能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帮我取消我电动车未戴头盔的罚款。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对《希望耒阳市领导能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帮我取消处罚》帖文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于5月25日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发布《希望耒阳市领导能根据交通部的规定帮我取消处罚》的网帖我们已经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仅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目前,市场上电动车类型琳琅满目,最高时速在二十五公里以下,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范畴。其余超过上述标准的均按机动车对待处理。你驾驶的应当属于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因此,对你未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进行依法处理,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也与相关部门建议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戴头盔暂不予以处罚的规定并不矛盾。如果你所骑乘的确属非机动车,我们将依法予以撤销相关处罚。感谢你的发帖留言,欢迎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帖文已收悉。我办已将您反映的情况转交给耒阳市交警大队,处理情况会及时回复给您。感谢您的留言。
耒阳市委网信办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