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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东湖交警大队不作为 处理事情态度极差

时间:2020-04-15

涉及单位:衡山县东湖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

事件经过:

2020年1月25日下午,我的车与对方车在衡山县乡间小道上发生剐蹭,1月29日去衡山东湖交警队处理,由于我占道多点判我全责,当时告知由于全责我需要扣1分并交200块罚款,说是系统自动出来的,我当时说我认定结果,会去12123上交罚款并扣分。

其间2月3月我偶尔刷12123,并未发现有任何罚款扣分需要处理,并且在3月底去检测中心进行了每两年一次的年检,当时也并未通知有未处理罚款及扣分。直到4月15日,再度刷12123时,发现有200罚款未交并有200滞纳金,并没有任何扣分的未处理事项,难道只是为了钱?

然后我打电话给东湖交警队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外地车牌电脑上传慢,针对年检直接说年检人员不仔细,当我询问有没有上级部门反馈时,直接来一句有问题直接来现场找我,然后把电话撂了!!!!如此态度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吗?希望有关监督部门能好好整治衡山东湖派出所的不作为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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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衡山 2020-05-08 10:52:51

      网友您好:
      您发《衡山县东湖交警大队不作为 处理事情态度极差》一帖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0年01月25日,衡山县岭坡乡登山村乡村公路上有两辆小车相撞,东湖交警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处理。经民警现场查勘、现场定责后带队民警通知双方到东湖交警中队签字并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经约定,双方当事人于1月27日到东湖中队领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案民警当场告知了方某在驾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对该违法驾驶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告知其在东湖中队可以现场缴款也可以到衡山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缴款,超过15天未缴款每天将会有3%的滞纳金,当事人方某说他自己过段时间再去缴款。当事人方某在知道需要缴纳罚款的情况下,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罚款由此而产生的滞纳金是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我队办案程序合法且履行了告知义务。
      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未发现东湖交警中队民警服务态度不好的问题。事后我大队警务人员已对方某进行回访,当事人表示对我大队后续工作非常满意。
      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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