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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万元借款本金被道县法院分阶段以本息相加判成263万元

时间:2020-04-08

涉及单位:道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36万元借款本金如何被道县法院分阶段以本息相加利滚利判成263万元,并将我7个300多平方的门面以及400多平方土地强行作价572000元拍卖的

控告人:莫*生

被控告人:邓*生

被控告人:何*江,道县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张*,道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谢*文,道县执行局,执行法官。

事实与理由

一、本人莫*生因工程业务需要,于2014年8月9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分四次向邓*生借款本金36万元,分别都开具了4张借据和银行汇款凭据。2016年8月10日,邓*生将36万元本金结算利息215400元,连本结息为575400元,当时,邓*生谎称自己欠到其姨妹唐*玲的30万元未还,要求我将这575400元的次款改到唐*玲名下,好向其老婆的外家人交差。于是,我就依照邓*生的要求写了一张借到唐*玲575400元的借条。当时,唐*玲根本不在场,也不知情。

二、2017年5月21日,邓*生又将我写的借到唐*玲台下575400元那张借条拿出来与其结算本息为719000元,形成了利滚利的欠款。这次邓*生又心怀鬼计将所有原始借条(包括唐*玲名下那张575400元的借条)全部仿制成彩色复印件,在我毫无防备和一时辩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当着我的面将以前4张36万元的借条和写给他姨妹那张575400元的借条全部撕毁。并假称唐*玲的钱他已还清了,要我重新再写一张719900元的总借条,这次借条改写借到邓*生的名下。于是,在邓*生的精心预谋下,我不知不觉地进入了邓*生的圈套。本来36万元的借条,在邓*生的策划下,形成了四张原借条的36万元,后变成了借唐*玲名下一张575400元,再一张总借条719900元,共六张原始借条全部在邓*生手中存留。

三、邓*生获取上述六张原始借条后,勾结道县法官何*江,共同策划如何将这六张借条全部通过法院进行不同的案由诉讼来取得合法支持。首先,邓*生将第一张借到唐*玲名下那张借条,以代理人身份起诉我,主审法官是何*江。邓*生为了达到我不出庭的目的,哄骗我说,唐*玲起诉的那张借条是复印件,起不了作用会败诉,劝我不用参加庭审,他会劝唐*玲撤诉。结果,本案在原、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况下,被法官何*江判决我支付唐*玲575400元(本借条无任何打款凭据和佐证),邓*生就达到了初步目的。

四、我收到575400元的判决书后,要邓*生解释清楚,不是说你劝她撤诉的吗?怎么又判决了。

邓*生再次欺骗我说,只要我不上诉,先还他50万元,他可以将他手中另一张719900元的借条抵扣判决书中的575400元,并将那张719900元的借条还给我。我再次听信了他的谎言,于2017年11月28日通过银行转汇给邓*生50万元,再加已还他15万元,其已还给他65万元。我汇50万元后,马上找他要那张719900元的借条,他声称放在他老婆家里,过二天拿给我,由于我和他是多年的邻居又是好友,我就轻信了他。过了二天后,我多次打电话找他要借条。但他一直谎称借条没找到,等那天见面写个作废的条子给我,要我放心。

五、我万万没料到,他收了我65万元后,才一个月又将那张719900元的借条拿出来,于2018年1月12日再次向道县人民起诉,这个案件又交给了法官何*江手中,当时,何*江叫邓*生撤诉,将借款案由改为工程合伙纠纷案由。于是邓*生于2018年2月7日在开庭当中,法官叫邓*生撤诉,于2018年4月24日再次以工程合伙纠纷案由起诉,何*江在案判决书中不仅支持了邓*生的全部诉请,还将原4张36万元的借条和我还款的65万元全部写进判决书中抵扣工程款,另外还判决我还欠邓*生81万元,我不服本次判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我根本没和邓*生合伙作过工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撤销了本次判决并发回查审。

六、发回重审后,道县法官张适,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更加草率行事,在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证实我与邓*生合伙做工程的条件下,心怀恶意的一错再错,居然再次将写明为借款719900元的借条,擅自主张判决为工程结算款,胡乱判决我欠邓*生工程欠款719900元,加上本金372000元以及利息314000元,共计1405900元。形成官痞压倒性的欺诈行为这让我真的跳进黄河都洗不清的沉重债务,恐怕来生都无法还清。此官僚行为逼得我生不如死,我多次向上反应及维权,想得到有关领导的关注。于2019年6月16日,道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邓*生和唐*玲的案件举行听证会,当时院领导杨院长到场主持了会议,并进行了录音录相。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我没收到听证会的裁定书的情况下,也没通知本人擅自将我在道县城内道江镇潇水北路508号的300多平方的7个门面以及土地400多平方以572000元强行拍卖。据可靠消息透露,该拍卖的门面和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拟以1比3的比例补偿门面房屋和土地价。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谢*文法官竞以57万元予以拍卖,将我打拼几十年的唯一财产(至少可抵值600-700余万元)全部低价拍卖精光。导致我至今还背上邓*生上百万的债务无法归还,真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当我知道去找他们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30日晚把我房屋全部挖倒。还把我家中的一切家当全部毁坏,甚至拉走我所有的财产,片地一丝不挂。

综上所述,本来借了邓*生36万元的债务,被道县人民法院分二次判决就达到了198万元(一次575400元,一次140万元),再加我已还给邓*生65万元,共计达到2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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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县县委网信办 2020-04-08 15:57:35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审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网帖反映的案件办理情况
      原告邓某生与被告莫某生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 由何某江、柏某松、张某清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并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湘112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因原告邓某生与被告莫某生均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湘11民终1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此案发回重审后,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由张某、程某顺、何某保重新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原告邓某生、被告莫某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鸿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此案案情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此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2019年9月24日,道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邓某生与被告莫某生民间借贷、合伙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湘11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莫某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某生合伙期间的欠款共计人民币719900元及相关本金372000元(53800元+314000元)的利息(其中53800元按约定月利率0.97%计算、314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履行完毕止);二、限被告莫某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某生合伙期间的借款及投资款余额人民币32450元;三、驳回原告邓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莫某生对该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2020年2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34号判决书以莫某生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同时,永州中院对该判决进行评析:“经查,邓某生同时持有719,900元、360,000元的债权凭证原件,在莫某生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不能认定719,900元包含了360,000元债权。对于719,900元借款的组成,莫某生在一审时陈述,与其在二审时的陈述明显不符,显然莫某生作了不实陈述,对其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发帖人反映“门面、土地强行拍卖”情况
      唐某玲与莫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莫某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某玲借款本金575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554元由被告莫某生负担。
      该案2017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22日,道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莫某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莫某生7日内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莫某生一直未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也没有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7)湘1124执1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莫某生位于道县道江镇潇水北路房屋一座,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湘1124执1204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莫某生位于道县道江镇潇水北路房屋一座,并将该裁定书送达给莫某生签收。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2018年11月19日两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本院司法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本院拟拍卖的莫某生的房产位于道县潇水北路,系莫某生于1999年5月29日从道县梅花供销供购买的面积140.01平方米,评估价值572000元,资产评估报告出来后,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送达给莫某生签收。本院对莫某生的房地产于2019年4月17日在淘宝网进行司法网络公开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莫某生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在申诉过程中,本院暂时停止了对被执行人莫某生位于道县道江镇潇水北路房屋一座的拍卖。2019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9)湘1124民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莫某生的再审申请。2019年12月5日本院恢复对其房屋及土地进行网络公开拍卖,2020年1月10日何某某以最高价572000元竞得。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目前,莫某生在道县人民法院有3起案件,其中(2017)湘1124民初2051号原告唐某玲与被告莫某生民间借贷纠纷案和(2019)湘1124民初737号原告何某恩诉被告莫某生、赵某英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两案正在执行中。(2019)湘1124民初208号原告邓某生诉被告莫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34号判决书维持,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道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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