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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交警大队强加事故责任

时间:2020-04-07

涉及单位:桃源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如此不严谨,一下保险过期,一下有驾驶证一下又没有驾驶证,这样的事故认定书怎么叫人信服,怎么去认可。在事故认定书下达之前,不召集当事人到场公开所调查取得证据,怎么叫公开?事故发生地点在与交通信号灯路口,为什么只指出摩托车违法,踢肇事司机的违法行为避重就轻?咨询多方律师,无证驾驶不在事故发生的违规直接行为之内,为什么要强加在受害者身上?事故处理期间为什么多次告诫受害方划肇事方主责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受害方写保证书?叫人怎么去认可桃源县交警大队所说的公平公正公开?肇事方发生事故后没有主动联系受害方,安抚受害方家属,一味逃避,想撇清责任,拖延时间,叫人怎么不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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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源县交警大队 2020-04-10 10:28:09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2020年1月16日下午,李某阳驾驶湘J6700E小型客车沿国道319线由黄土坡驶往郑家驿镇政府方向。当日下午2时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郑家驿镇郑家驿居委会桂花路路段时,遇叶某军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湘J449FH二轮摩托车搭乘郭某(二人均未戴头盔)从相对方向驶来,并左转弯驶往其家中方向。由于李某阳驾车超速行驶,加之叶某军驾驶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开启转向灯,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叶某军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郑家驿中队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认真勘查和复核。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办案民警及时查阅了附近的监控录像,下载并查阅了湘J6700E小型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据;对李某阳就事故发生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到医院了解叶某军伤情并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了询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对事故车辆痕迹及小车速度进行了鉴定。通过鉴定,湘J6700E小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速度为83公里/小时。以上检验鉴定结果办案民警均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都进行公开。检验鉴定意见确定后,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了扣留的事故车辆。在叶某军抢救费用一时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办案民警还多次和医院协调沟通,确保了叶某军抢救治疗的顺利进行。
      该案经桃源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李某阳驾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应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叶某军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开启转向灯,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在此案的处理和调查取证工作中,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单位和民警始终坚持规范办案、严格执法、积极作为的要求,不存在受害人家属反映的“桃源县交警大队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情况。
      目前,此案已进入市交警支队复核程序。


      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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