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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化县燎原机械厂职工在该企业工作三十多年无任

时间:2020-03-01

涉及单位: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梅镇城西建设开发区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湖南省新化县燎原机械厂与城西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书,这份协议内容是从厂中间通条公路,需拆除一栋房子,协议中清楚的写明该企业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该百分之百赔偿,协议赔偿二十万零一仟多元钱,赔偿130平方米土地另建一栋房子,此协议上写明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返有关法规及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其所花费用由违约方负责,最后第九条写明本协议签订后经县国土局监证之日起生效,按这条款规定,这份协议至今都还没有生效,因为这协议上根本就没有新化县国土局公章和监证签字的痕迹,协议上只有城西建设管理委员会公章,燎原机械厂公章,有原件为据。纯属上梅镇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恶果,在这份协议赔偿款项和土地都没兑现的情况下,又动用公安警察,法庭法警,巡管大队强行将另九栋房子,有办公大楼,车间,食堂,19个商铺扫为平地,将土地卖掉,土地获利600余万元,九栋房子有没拆之前的摄影为据,公告上有原上梅镇人民政府公章,有上梅镇法庭公章,有上梅镇派出所公章为据,十栋房子有房管局评估书产权证为据。土地款获得有土地转让协议书为据,纳因时任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周晋,现任新化县副县长,职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行政干预都枉法裁定驳回起诉,现职工们大多数都是白发苍苍的老人了,在该企业辛辛苦苦工作三十多年,一生的青春都耗在该企业,一辈子建设起来的数千万财产,被一部分人侵吞私分,没为职工购买社保,没有分文退休金养老,职工们没钱吃饭,没钱治病,更惨的是双职工,像我们俩口子都在同一家企业工作三十多年,没分文退休工资,老伴因去县,市,省,国家信访局反应本人情况,被新化县政府下令当做犯罪分子关押了24天,有拘留证为据,钻破手指挤出血来十指按手模,手掌按手模,穿囚衣拍前,后,左,右照存档,在关押期间停吃药物控制癫痫病症,现每天发作六,七次,根本没人管我们的死活,本人在去年成年妇女二癌普查时发现宫颈癌变需常年吃药控制恶化,年轻时在该企业辛勤劳动一辈子,下班后背着孩子修厂操坪,男人挑土,女人背着孩子挖土,全是做义务工没有任何酬劳,工作到晚上11-12点厂里供应三俩米饭完事,手攻288个镙丝可得0.86元钱,守法一生,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有纪念品为证,到老来享受不到任何的劳动成果,却落到蹲监狱的下场,这世道的公理何在?法院的法律法规何在?官官相护,钱权交易,贪官的良心何在?有谁为百姓主持公道?应去哪求助?跪求各界人士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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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化县枫林街道办事处 2020-03-23 10:48:31

      关于反映燎原机械厂相关问题的回复

      网友:你好!
      关于你反映“新化县燎原机械厂数千万财产被上梅镇侵吞,职工们无任何生活保障费”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原燎原机械厂系燎原区的区办企业,1995年乡镇机构改革后燎原机械厂由原新化县上梅镇接管。1996年4月,经原上梅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原燎原水泥厂与燎原机械厂合并成燎原水泥厂,原燎原机械厂合并后,更名为“新化县燎原水泥厂机械分厂”。合并原则如下:
      一、燎原机械厂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燎原水泥厂所有和承担,其燎原机械厂在合并前通过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镇经委向燎原水泥厂的投入。
      二、原燎原机械厂的所有正工职工与燎原水泥厂正式职工享受同样的劳动权益、劳保福利和劳动的基本合法待遇。
      三、燎原机械厂合并后,更名为“新化县燎原水泥厂机械分厂”,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归属燎原水泥厂的内部核算单位。
      四、镇里下达给燎原机械厂的各项目标管理经济指标由燎原水泥厂负责落实和兑现等相关事宜。
      五、1999年4月,原上梅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拓展的思路,根据城西建设的整体要求,决定拆除原燎原机械厂。该决定是按照新化县人民政府199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城西建设整体规划要求,并报请原新化县乡镇企业局和经原上梅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才做出的。
      1999年4月14日,原新化县上梅镇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发(1999)13号文件《关于燎原水泥厂机械分厂(原燎原机械厂)职工安置的决定》和1999年5月18日,原新化县上梅镇人民政府做出新上政发(1999)25号文件《关于做好燎原水泥厂机械分厂拆迁工作的通知》,确定由燎原水泥厂全权负责燎原水泥厂机械分厂的拆迁工作,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资产均由燎原水泥厂集体所有。同年,原燎原机械厂的厂房被拆除,机械设备被处置。
      2018年7月9日,吴锡全、罗主仁等45人对原新化县燎原机械厂财产的侵害、占有、处置和使用违法以及社保的问题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你们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你们的起诉,你们不服。同年,你们又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9年5月,你们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请相信法律的裁定是公正的。如仍有异议,欢迎前来枫林街道信访办咨询。
      新化县枫林街道办事处信访办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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