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1
涉及单位: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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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1
涉及单位: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我是蛋鸡养殖户,回收一些旧鸡蛋箱。用回收纸箱装鸡蛋。被隆回农业农村局罚一万二百元处罚。说冒用别人品牌。与事实不符。1.我鸡蛋只卖本镇,大家都知道是我场鸡蛋。2是杂七杂八箱。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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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你于2020年2月21日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上投诉的《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乱执法》的帖文,我局已于2020年2月24日正式受理,现将调查结果答复如下:
一、 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刘永田是隆回县滩头镇圹市村村民,反映他是一名蛋鸡养殖户,回收旧鸡蛋箱装鸡蛋,在本镇出售,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知道后说投诉人冒用他人纸箱,罚12000元。投诉人认为与事实不符,疫情期间,工作人员来了6次,投诉人的鸡蛋只售本镇,工作人员向镇上卖鸡蛋的商家说不要买投诉人家鸡蛋等问题。
二、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
现已查明如下事实:根据隆回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隆防指〔2020〕4号)的要求,落实《隆回县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号令》规定,我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组在日常稽查中,发现投诉人的养殖场卫生状况极差,管理相当混乱,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以及无养殖生产记录、无动物防疫合格证、无营业执照、无消毒及环保处理设施,蛋鸡肉鸡中仔鸡混合放养等一系列违法事实。
经调查,投诉人利用回收印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包装箱,包装出售自己鸡场鸡蛋的行为已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立案查处。因此,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3日经请示领导批准立案,于2月12日案情事实已基本调查清楚,我局遂于2月12日经领导批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月13日经执法人员直接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遂于2月20日经案件集体讨论后,参照《湖南省农业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相关执法文书有案卷备查。
三、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处理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人利用怀化凤华生态农业和贵州镇远县蕉溪镇蛋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箱包装出售鸡蛋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立案,我局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执行〔隆农(农产品)罚〔2020) 1号〕关于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刘永田)的决定,执行后,如不服可以依法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的情况已转给相关部门处理,感谢您的留言!
隆回县委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