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2
涉及单位:东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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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12
涉及单位:东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请求:请依法撤销东安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理由:2015年7月18日申请人蒋*龙与被申请人张*教、兰*毫及雷*新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蔣*龙向张*教、兰*毫、雷*新(已故)购买富贵宛小区第一栋一层的房屋。2015年2⃣️月7日,申请人蒋*龙与以兰*毫为代表的被申请人张*教及雷*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蒋*龙向被申请人张*教、兰*毫及雷*新购买富贵宛小区第一栋第一单元203房。但是上述两份合同皆末履行。
2016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兰*毫、张*教及雷*新与周*姣(申请人前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买卖富贵苑小区第一栋一单元第一层,2016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兰*毫、张*教、及雷*新与周*姣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卖富贵宛小区第一栋第二层203房,这两份合同均已履行,周*姣已办出了一栋一单元第一层的不动产权证,203房不动产权证正在刅理中。
综上所述,申请人蒋*龙与被申请人兰*毫、张*教及雷*新签订了两份合同,但是两份合同均未实际履行,被申请人兰*毫、张*教及雷*新将同样的房屋卖给了申请人前妻周*姣。被申请人兰*毫、张*教及雷*新以实际行为单方解除了与申请人蒋*龙的合同,申请人蒋*龙与被申请人兰*毫、张*教及雷*新不再存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只能起诉周*姣,而不能起诉申请人蒋*龙。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蒋*龙纯属主体错误,故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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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该案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原告兰光毫等四人与被告蒋一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湘11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故被告蒋一龙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再审,由本院依法审查决定。
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