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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仁县公检法蓄意制造冤案的控诉信

时间:2020-01-22

涉及单位:安仁县检察院、安仁县法院、安仁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一名普通党员对安仁县公检法蓄意制造冤案的

控 诉 信

华声在线:

我叫张*平,男,今年5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691103****,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在广东省广州市工作。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万福东路237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联系电话:1363232****,电子邮箱:347850***@qq.com。

我是怀着无比悲凉而又充满希望的心情写这封控诉信的。事起卢*生违建被众邻居口头劝阻(卢*华生是我在安仁县永乐江镇的邻居),我离他较近,卢*生报复性行凶用车钥匙刺破我的左脸,在被警察分开后卢*生意图继续行凶用力过猛自己扭断了左小腿,是自伤,执法视频拍的清清楚楚!但安仁县公检法无视事实真相,沆瀣一气,蓄意制造冤案,将我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我上诉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毫无原则地维持原判,将良知和法治狠狠地踩在脚下。我哥哥张*平并未参与冲突,但他现在却因喊冤被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报复性起诉。在县市司法渠道暂时无法彰显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我无奈只有向华声在线控诉安仁县公检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对安仁县公检法的具体控诉内容

1、安仁县公安局违法办案拉开了冤案的序幕

违法立案。执法视频清楚显示,卢*生是在和我脱离身体接触后自己扭断了左小腿,是自伤。因此在卢和我的冲突事件中并不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并不具备法定的立案条件。但安仁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4日对我进行刑事立案(离事发已经40余天),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

违法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安仁县公安局在不具备刑事拘留条件的情况下对我进行刑事拘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的规定。

违法提请逮捕。2018年9月30日,安仁县公安局在不具备提请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我,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的规定。

安仁县公安局对这么一个小小的邻里冲突事件竟然成立了一个专案组,由安仁县公安局局长周*凌任组长,令人匪夷所思。而且在侦察阶段,我申请对卢*生的骨质、对左小腿骨折形成原因进行鉴定时,安仁县公安局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批准,又是一个匪夷所思。

2、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是冤案形成的关键

滥用职权批捕。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强行批准对我进行逮捕,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有录音文件清楚显示:分管批捕工作的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青明确说“公安都没把案子搞清楚就推到我们这儿了”、“这个案子证据不足”、“问题是卢*生闹访的厉害”,这哪里是依法办案,这是畏惧闹访而非法批捕!这是践踏法律!

滥用职权追捕。执法视频和多数证据显示,我哥哥张*平与卢*生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但卢*生却串联他的4个工人(执法视频显示,有3个工人根本不在冲突现场)做伪证指证我哥哥张*平,这4个伪证漏洞百出,与其他10多个证人证言以及安仁公安拍摄的冲突现场执法视频明显冲突,充满矛盾,完全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但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安仁县公安局明确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我哥哥张利平涉嫌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强行追捕,通过法律公文让安仁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8日对我哥哥张利平进行刑事拘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的规定。

滥用职权起诉。在事实不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我造成卢*生左小腿骨折的情况下,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本应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却于2019年5月6日强行将我起诉到安仁县人民法院,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和175条第4款的规定;在证据与证据之间充满矛盾、证据与事实之间充满矛盾,有铁的证据证明我哥哥张*平没有参与冲突的情况下,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本应对我哥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却于2019年11月4日强行将我哥哥起诉到安仁县人民法院,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177条第1款的规定。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我的案子2次退回安仁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察,这2次都要求对卢*生的左小腿骨折形成原因进行鉴定,但卢*生明显心虚,2次都不配合,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去湘雅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公开实名举报违法办案后,报复性地勾结了卢*生并更改鉴定机构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时于2019年5月17日勾结该中心副主任医师赵*红,违背全国100%同类“螺旋骨折为自伤”之法医学共识,公然做出“该骨折为他伤” 的虚假鉴定,损害了法医界的形象,败坏了司法信用。

3、安仁县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使冤案得以最后形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有罪,但安仁县人民法院在本案明显证据不足,极度荒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有罪的情况下,仍然仅仅依靠完全违背医学常理和事实真象的同济司法鉴定意见和明显伪造的证人证言,强行对我定罪,于2019年8月14日判处我一年有期徒刑,使开庭审理成了走过场,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安仁县公检法如此肆无忌惮地制造冤案,严重败坏了司法公信力,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无法落实,公然对抗党中央、最高法、最高检的法治精神,既不讲政治,也不讲法律。

二、对安仁县公检法进行控诉的具体依据

1、事实依据

卢*生于2017年开始将原三层楼房拆旧建新,未经安仁县住建部门批准进行违建,擅自加盖第四、五层,引发众多邻里与他的纠纷。2018年7月22日6时许,卢*生请人对其第五层屋面打现浇,众邻居到场口头劝阻。我离卢华生较近,没想到卢*生突然报复性行凶用紧握住的车钥匙刺伤我的左脸(差点伤着眼睛),我本能自卫,抓住他的双臂,在拉扯中被他拉到细沙堆旁,他也在拉扯力的作用下躺到了细沙堆上,双腿朝我狂踢,我勉强维持站立,只顺势在他左脸上打了两拳便被警察拉开了,整个冲突时间不到1分钟,拉开时卢*生双腿还在狂踢(说明拉开时卢*生的双腿完好无损)。

我被警察拉开后,卢*生快速地左旋转起身,想继续行凶。由于速度过快,用力过猛,重心不稳,左脚又在细沙堆上滑了一下,结果扭断了自己的左小腿,这个过程(我与他已无任何身体接触,别人更没有)警察都清晰地拍了下来,有执法视频为证。

在我与卢*生的整个冲突过程,我哥哥张*平自始至终都没有参与,只是在大喊警察维持秩序(执法视频中可以听到),与卢华生没有任何肢体接触;我自始至终也根本没有触碰过他的双腿。

卢*生的左小腿骨折完全属于自伤事件,因为是自伤,所以该事件不存在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

2、证据依据(可查阅案卷)

(1)执法视频、证人证言都证明我没有触碰过卢华生的左小腿,执法视频清晰地拍下了卢华生扭断自己左小腿的过程,有证人证言证实卢华生的左小腿骨折是他和我脱离身体接触后自己扭断的。

(2)执法视频、卢华生与他的工人李桂平的通话录音、绝大多数证人证言(总共有20多个证人证言)、卢华生主治医生的专业意见都证实我哥哥张利平与卢华生没有任何肢体接触,执法视频和通话录音是客观证据,属于“铁证”,最具真实性。

(3)执法视频、卢华生主治医生专业意见都证实卢华生左小腿骨折部位皮肤完好无损(整个左小腿皮肤都是完好无损的),卢华生左小腿三处骨折位置不在一个水平面上,排除了左小腿骨折是由外力打击所致。

(4)根据医学研究结论和目前国内的相关司法案例,卢华生左小腿的螺旋形骨折合并后踝骨折均被认定为扭转力所造成的,都是自身原因形成;对卢华生的左小腿骨折,名法医胡志强和前最高检主任法医庄洪胜共同出具了“系自身重力挤压和旋转扭动所致”的专业意见。

(5)卢华生对自己左小腿骨折的形成原因出现了7种陈述,前后矛盾,是明显的谎言和恶意陷害;

(6)在冲突现场的20多人中,只有4个证人证言提到有人踢了卢华生一脚。但该4个证人均为卢华生家的工人,执法视频显示其中3人当时并不在现场,且证言与执法视频无法相互印证,与卢华生自己的陈述也无法相互印证。

三、请求解决的事项

1、请求责成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对我哥哥张利平依法进行撤诉,或者责成安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罪,避免冤案继续。

2、请求责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案子依法进行再审,改判我无罪。

刑事案件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冤案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是钻心的,是深入骨髓的,我和我的家人倍受折磨。现在我哥哥及其家人更是倍受煎熬,还要遭受别人异样的目光,他是安仁县县委办具有30年党龄的正科级干部,他的冤案一旦铸成,损失更大,安仁县公检法的罪孽更加深重。因此恳请关注,以促成安仁县公检法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错。

特此控诉。

张湘平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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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安仁县委网信办 2020-04-15 15: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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