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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时间:2020-01-01

涉及单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本人于2017年7月20日购买绥宁县和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原股东刘*豪(绥宁县和旺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百分之十五的股份)股份,附带有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给原股东刘*豪开具的所占车检站百分之十五的股权证明原件和本人与刘*豪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收款收据,及股权转让同意书(内有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公章和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的法人企业湖南程盛家政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且有法人和全部股东签字同意),但就在这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法人负责人却一直不给我开具新的股东身份证明,并拒绝给我这几年的车检分红和利益,剥夺了我股东合法的权利,经过这几年的沟通都未果,故本人起诉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判定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给予我开具股东证明,保护我的合法股东权益,但现二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没有任何证据,面对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如此明白的情况下既然改判(在一审法庭上刘永豪庭上曾说过,转让股份给我之前曾有和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的法人股东商议过,要把自己手上的股份卖掉,当时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的法人股东出价太低,嫌刘*豪价格过高而没有购买,所以刘才找到我把股份转让卖给我)而二审改判唯一的理由是说股权转让同意书上没有注明转让价格和如何支付,注:和旺机动车检测站一审二审未拿出任何证据)(请注意股份转让同意书上写的清楚明白,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刘*豪将在绥宁县和旺机动车检测站百分之十五的股份转让给我,落款有法人和所有股东签字公司盖章)驳回了我合法股东权益,像这样颠倒黑白,罔顾事实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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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阳中院 2020-01-20 08:33:17

      网友:
      你好。
      你反映的案件,本院已作出(2019)湘05民终2687号民事判决。你如不服该判决,可依据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9日

      邵阳市委网信办 2020-01-08 00:19:41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邵阳市委网信办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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