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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安和检察院为恶势力撑“保护伞”

时间:2019-12-21

涉及单位:娄底市公安和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关于朱*华涉恶的举报举报人:胡**,女,汉族,194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43*****425,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檀弯村坪塘村民组。举报人:朱**,男,汉族,194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4*****6410,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檀弯村坪塘村民组。手机号码:156 7388 ***7。被举报人:胡*花,女,汉族,生年、住址不详,2016年5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8年8月14日被娄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具体身份信息见侦察机关及公诉机关侦查信息。被举报人:朱*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多次雇请黑恶势力行凶,均被公安机关借故袒护,至今不予立案侦查。举报人不服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不起诉决定书》(2019年3月1日),依法提出举报。举报请求: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举报人邻居朱*华自2012年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五)开始在我家1993年修建的私家公路上非法设置障碍,阻碍我家通行。2013年开始,为改建房屋,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变本加厉地将举报人公路石脚挖掉,加快侵吞速度。举报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后来,举报人多次请求村委会、责任区及镇国土所领导一起出面解决,但朱*华仗势欺人,拒绝配合,不但不予以协商,而且恶语相向,甚至出手打人。2013年8月11日,举报人找朱*华理论,朱*华用石头将我头部砸伤。当时我报了警,派出所所长刘*盛出警至现场,但未作出任何处理。2013年10月22日,举报人又去找朱*华理论,派出所所长刘*盛虽然又来了,但依然眼看着朱*华指使其父用一根铁棒打我,未加制止。2015年1月11日13时40分左右,朱*华雇凶开着2部小车来我家行凶,因我二儿子朱*新当时在家,扣了其中一辆车。我们在被扣的小车上发现了2把1.5米长的铁把大砍刀。我们当时报了警,派出所副所长吴*强出警至现场,做完记录后未作处理。我们扣下了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手机等物品,并当即交给了吴*强。还让司机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如下:“等事情处理清楚了,再来领车。”2015年1月26日,朱*华又喊来20多个人,公然来我家抢车。我当时正在双峰县公安局信访办立案,在公安局座机上打通派出所电话,报了警。但2个多小时以后,派出所民警才赶到现场。幸亏车子没被抢走。2015年1月31日凌晨5点左右,朱*华再次指使20多人破门而入,乱打乱砸,不但将我打得头破血流(详见附件一:双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双]公[刑]鉴法临字[2015]180号《鉴定文书》),构成轻微伤。我早晨6点钟报的警,直到中午11点多钟,派出所副所长李*等民警才赶到现场,拍了我受伤及东西被砸烂的照片。这20多个凶手还当着李*的面,将我妻子打成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详见附件二:双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中民[双]公[刑]鉴[法]临[2015]179号《鉴定文书》),但对事情的发生,李*不但不加以制止,还想推脱责任,一走了之。双峰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6日以双公(蛇)立字[2016]0814号《立案决定书》仅对被举报人胡*花立案侦查,而幕后主谋朱*华却至今逍遥法外。在举报人多年向各级各部门不断反映的情况下,2018年9月12日才收到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娄星检公诉刑委代[2018]85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2019年3月14日,举报人接到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不起诉决定书》(2019年3月1日),表示坚决不服,因此依法提出举报人。理由如下:一、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本案避重就轻,将恶势力头子朱新华排除在案外,企图应用障眼法蒙混过关; 二、检察机关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意图为朱*华逃避罪责。三、蛇形山镇党委、政府个别领导干部充当了恶势力朱*华的保护伞。

此致

湖南省扫黑办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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