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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交警三中队回复“民警违规执法”

时间:2018-03-21 10:20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7980

本人驾驶湘H5KX89从桃江到益阳步行街将车辆临时停靠在金嘉利广场后坪处(并非道路),停车位置并未妨碍他人行驶,本人也一直在车内并未下车,但是益阳市交警3中队民警在发现车内有人未进行劝阻的情况下从车后开具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为由开具罚单,在拉扯我雨刮片放置罚单时发现被抄牌,和民警沟通民警不予理睬和沟通离开,当时有同样情况的车辆牌号为湘H5NF78车内有人同样从后面抄牌沟通无果,现投诉交警在未提醒离开的情况下进行处罚态度傲慢,望进行处理。

交通法56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何况本人并非停在道路上)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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