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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诉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枉法裁判 院方回应

时间:2017-08-28 14:55

来源: 华声在线

浏览量:6007

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权力寻租,枉法裁判为他人谋私益。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滥用职权、严重违反程序、错用法律法规,公然侵害公民合法财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1月14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关于转君柳市场》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9月5日作出(2013)君民初字第217号判决书 ,因被告不是《君柳市场》该宗土地的权利登记人,没有取得该宗土地的处分权,判决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压金四十万,及承担全部诉讼费,以及同期银行利率。而事实上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签订了《关于君柳市场的转让协议》,被告持有与《君山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买房契约,契约中明确的记载了该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被告。被告只是没有办理分户手续,以及登记在被告名下合法的《君柳市场》房屋产权证。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君柳市场》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必须在付清款项时,被告才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且约定原告须在五十天内付清所有款项,到期款项未付清,合同自动终止作废。

君山法院无视合同法及案件受理规定做出了与事实相违背的判决,且审判过程多处违反相关程序规定肆意践踏被告诸多合法权益。被告因不服判决,一直在申请再审,但院方采取拖延、回避,申请再审期限过后才将被告的申请退回并仅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该判决书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公然违反《合同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法规,具体如下:

1)否认被告合法拥有《君柳市场》的客观事实,置“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于不顾,单一的采信原告的诉讼理由,适用法律条文断章取义,判决明显错误。

2)执法程序严重违规。该案受理依据为合同纠纷,执行时案件性质却已变更,于2015年6月26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强制执行,将涉案房产强制拍卖,在两次流拍后又以资抵债将涉案房产抵给原告。被告持有《君柳市场》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却被君山人民法院判决无法转让。而君山人民法院执行却能将《君柳市场》以资抵债抵给原告,判决与执行的根本法律依据前后冲突。法院强制执行房产就不用具备过户条件吗?

3)君山法院2016年2月26日开出的(2014)君执字第1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原告可以持该裁定到房产局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而不存在将土地使用权抵给原告。执行过程人为的将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两项权利分离。违背了法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立法宗旨(君柳市场共二十二个门面,总转让标的价为一百四十五万,而原告仅付了四十万的压金,但是该裁定却划了十一个门面给原告)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4)2016年3月18日君山法院向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君山分局发出(2014)君执字第118-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君柳市场十一个门面过户到王有明名下。2016年3月21日王有明向执行法院申请结案。而被告接到(2014)君执字第118-5号裁定书时间却为2016年4月9日。(当时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早已经办好了房产过户手续)。执行程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异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完全剥夺了被告的知情权和对执行提异议,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君山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违反司法程序,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望有关部门,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宗旨,查明真相,楸出腐虫,维护法律的公平,政府的威严,还老百姓郎朗晴空!

一审:谢龙彪,二审:刘乐,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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