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未收到裁定书!
投诉时间:2026-04-03
事发地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6年4月3日微信零钱支付功能被限制冻结以及银行卡冻结。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6)鲁 0281 执保 1128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胶州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零钱支付功能和银行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532-87296615),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占线,然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支付功能和银行卡。
三、本人通过 网络 查询到0532-87296615并非胶州市人民法院电话。
四、本人在山东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6)鲁 0281 执保 1128号保全文书。
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 青岛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本人是江苏省宿迁市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胶州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零钱支付限制和银行卡。
目前为止没有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经常居住地都在江苏省宿迁市,均不在山东省胶州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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