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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森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书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投诉时间:2026-04-03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涉及单位:湖南森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

被投诉单位:湖南森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EM6JN89Y,地址:长沙县黄兴镇香樟东路230号)

事发时间:2026年3月1日

事发地点:长沙县黄兴镇清水塘路与杜家坪路交汇处东南角(绿城知雅棠雅棠府项目)

事实经过:本人于2026年3月1日与被投诉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购房款30000元(附付款凭证)。认购书仅单方约定“乙方未按时付款的,定金不予退还”,但未约定被投诉人违约(如无法按期签约、无法办理贷款等)时应当承担的对应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内容。

被投诉人的认购书仅单方约定本人义务,未约定开发商违约责任,且“定金不退”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加粗、未单独告知、未签字确认),违反上述规定。

诉求:

1. 请求媒体曝光监督,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被投诉人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2. 责令被投诉人全额退还本人30000元购房款。

证据材料:

认购书

定金支付凭证

12315已终止调解告知书

承诺:本人保证所反映内容属实

认购书部分,如需要可提供整份
认购书部分,如需要可提供整份
定金支付凭证
定金支付凭证
12315已终止调解告知书
12315已终止调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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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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