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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人民法院不予以立案也不出具裁定

投诉时间:2026-04-02

事发地区: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投诉事项:序溆浦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

请求事项:溆浦县法院立即依法予以立案。

事实理由:星锦裕致(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就张冬青、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上申请立案,2026年3月20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以“退回”的审核意见驳回了本司的立案申请。3月23日本司向溆浦县法院督察室、怀化市中院立案庭邮寄举报信,向溆浦县检察院邮寄检查监督申请。3月31日本司联系溆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溆浦县人民法院督察室、溆均浦县人民检察院未接通。同日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来电告知不予受理检察监督申请,法院以内部规定为由向检察院说明情况,受理了发送检察建议法院也不会立案。4月1日收到怀化市中院短信:根据您反映的信访事项,现将您的材料转至溆浦县人民法院(0745-3336095)。同日本司联系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接通,联系溆浦县人民法院(0745-3336095)已关机,未接通。截至今日,本司未联系上溆浦县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溆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本司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溆浦县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未下达不予受理裁定,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系严重的程序违法。

在此,本司请求溆浦县法院予以立案,并对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立案申请截图
立案申请截图
驳回立案
驳回立案
溆浦县检察院来电告知不予受理检察监督申请
溆浦县检察院来电告知不予受理检察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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