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库伦旗人民法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冻结
投诉时间:2026-04-02
事发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涉及单位:库伦旗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2026年4月1日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53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4754718991)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并且本人要求其提供法院调解员工牌、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申请冻结微信支付令及裁定书均不敢提供,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录人民法院服务热线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6)内0524执保531号裁定文书,联系该号码的人也为给我提供裁定文书。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内蒙古人民法院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和银行卡冻结。造成了我的生活影响,连孩子读书生活费都无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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