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胶州市人民法院违规冻结微信及银行卡支付功能
投诉时间:2026-04-01
事发地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6年3月30微信零钱支付功能、银行卡被限制冻结。
一、2026年3月30日11点54分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6)鲁 0281 执保 1014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胶州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零钱支付功能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532-87296615),索要裁定书均以陆续送达为由推脱,直至2026年4月1日也未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电话接听方只让我联系对方律师,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支付功能、银行卡。
三、本人通过 网络 查询到0532-87296615并非胶州市人民法院电话。
四、本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山东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6)鲁 0281 执保 1014号保全文书。
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 青岛市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六、本人是河南省南阳市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胶州市。
七、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冻结我的微信支付、银行卡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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