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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强制冻结我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6-03-31

事发地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1、本人2026年3月31日收到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现在微信支付,显示(2026)鲁0281执保1043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

2、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本人长期在新乡市,不在山东胶州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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