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强制冻结我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6-03-31
事发地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涉及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1、本人2026年3月31日收到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胶州市人民法院)现在微信支付,显示(2026)鲁0281执保1043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
2、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本人长期在新乡市,不在山东胶州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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