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无证人员对接,拒绝退费
投诉时间:2025-12-15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信息
(一)投诉人
姓名:劳文丽
联系电话:18808987256
(二)被投诉人
1.机构信息: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G029046082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丰塘路 264 号香樟鑫都商务综合楼 1706 房
2.涉案人员:
谭振:全程对接本人案件,默许本人称呼其 “律师”,但经 “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查询,荣湘律所名下无此人执业信息。
汤高志:被谭振称为 “黄德瑞主任”,参与案件沟通及调解,同样无律师执业信息公示。
陈思颖:合同载明的案件代理人(律师),截至投诉之日,从未以任何形式与本人沟通,未履行代理职责。
二、案件基本事实与违规行为经过
本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欠款人拖欠本人约三万五千元未还),于 2025 年 10 月 4 日通过百度平台与荣湘律所取得联系,后续服务过程中,荣湘律所及涉案人员的行为存在明显违规,具体经过如下:
(一)第一阶段:低价诱导签署首份合同,隐瞒重复收费隐患(2025 年 3 月 12 日 )
1.虚假承诺诱导签约:2025 年 3 月 12 日 17 时许,谭振通过微信了解案件情况后,口头承诺 “可帮本人全额拿回欠款”,并在电话中明确约定 “仅收取 600 元办理全程案件,案件结束后再收 5% 标的费,中途不额外收费,且 600 元费用由欠款人承担”。
2.签署首份合同并缴费:当日 18 时 15 分,本人与荣湘律所签署第一份《债务纠纷服务合同》(合同编号:无明确标注),委托事项仅包含 “A. 发律师函;B. 电话沟通调解” 两项,本人按约定支付 600 元费用(收款方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3.案件交接与初步服务:谭振随后将本人拉入 “案件服务群”,称由 “汤高志主任” 负责后续跟进。3 月 13 日,汤高志向欠款人短信发送律师函,并在群内发送图片(无实质性调解内容),后以 “欠款人主动挂断电话” 为由,要求本人 “不接听欠款人任何电话,由其全权沟通”。
(二)第二阶段:制造焦虑诱导升级服务,重复收费且收费依据不明(2025 年 3 月 14 日)
1.制造焦虑诱导付费:2025 年 3 月 14 日 18 时 35 分,汤高志电话联系本人,通过夸大 “欠款人态度恶劣、拒绝还款” 等情况制造焦虑情绪,诱导本人启动 “立案诉讼程序”,要求支付 4860 元费用,并再次承诺 “该费用由欠款人承担”,且要求 “先缴费后签合同”。
2.重复收费且解释含糊:当日 18 时 50 分,谭振私发第二份《债务纠纷服务合同》,本人签署后支付 4860 元费用。经查,该合同委托事项 1.1 除包含首份合同的 “A. 发律师函;B. 电话沟通调解” 外,仅新增 “C. 协助整理一审起诉材料;D. 代写一审起诉法律文书,F开庭指导” 等 4 项内容,存在明显服务事项重叠。本人就 “重复收费” 问题电话询问谭振,其未正面解释,仅以 “放心、行业都是这样” 含糊搪塞。
3.收费依据虚假且无法律支撑:本人就 “费用由欠款人承担” 的承诺提出质疑,要求提供法律依据,罗佳鹏仅称 “肯定由对方承担,有以往案例”,但仅在群内发送 1 张 “其他案例诉讼请求截图”(无法院正式判决书),无法证明费用承担主张;本人自行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亦未找到 “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用可强制由欠款人承担” 的明确依据,可见其承诺纯属虚假诱导。
(三)第三阶段:滥用收费项目、办案失职,多次违反承诺(2025 年 3 月 4 日 - 14 日)
1.2025 年 8 月 8 日 13 时 43 分,谭振以 我不能自己去开庭“需外请律师” 为由,建议本人支付 3000 元 “律师费”诱导我缴费,涉嫌滥用收费项目,业务能力明显不达标,违反 “后续无费用” 承诺,再次诱导消费:本人追问 “后续是否还有其他费用”,谭振 “后续建议请律师出庭,需额外支付 3000元”,完全违背此前 “中途不收费、后续无其他费用” 的承诺,构成持续性诱导消费。
3.办案严重失职,多次延误案件进程:
◦2025 年 3 月 26 日首次提交立案材料时,未告知我需要邮寄材料浪费了三月时间,过程我一直在询问案件进展,谭振,汤高志一直说在排期处理,对我的案件一直不上心,不过问。
6月 27 日导致法院要求重新邮寄材料,案件再次延误;
本人早期已向汤振提供欠款人其他微信、电话联系方式,但荣湘律所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未包含该部分信息,法院已要求补充提供,直接导致案件审理受阻。
1.线上开庭承诺虚假,增加当事人额外成本:本人因工作原因明确表示 “无法线下出庭”,谭振承诺 “可申请线上开庭”,但本人向法院核实后得知,该案管辖法院 “无线上开庭设备,仅支持线下开庭”,需本人或代理律师到庭,这与 “后续无费用” 的承诺相悖 —— 若本人无法到庭,需额外支付律师出庭费,若本人到庭,则需承担交通、住宿等额外成本,均系谭振虚假承诺所致。
(四)其他违规情形:合同要件缺失、人员资质不符,且存在多次相似投诉
1.合同未完成法定签署要件,代理关系不成立:两份《债务委托服务理合同》中 “授权委托书” 一栏均无受托人(律师或律所负责人)签字,仅本人单方签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签字确认” 的规定,该两份合同未满足法定生效要件,代理关系依法不成立,荣湘律所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费用应予退还。
2.涉案人员无律师资质,默许 “律师” 称谓:经 “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查询,荣湘律所名下无 “谭振、汤高志” 的律师执业信息,但二人在服务过程中,从未否认本人对其 “律师” 的称呼,涉嫌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律师执业” 的规定。
3.合同载明代理人未履职,构成虚假指派:两份合同均载明 “陈思颖律师为案件代理人”,但截至投诉之日,陈思颖律师从未与本人联系,未参与案件任何环节,荣湘律所构成 “虚假指派律师”,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 “律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的要求。
4.存在多次相似投诉,公众信誉严重失信:本人在 “湘问 - 投诉直通车” 平台查询发现,荣湘律所存在多起与本人案件 “高度相似” 的投诉(均涉及 “低价诱导 + 重复收费 + 虚假承诺 + 办案失职”),表明其违规行为具有持续性、普遍性,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公信力。
三、投诉理由(荣湘律所违规行为的法律与行业依据)
1.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复收费、诱导收费: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超越范围收费” 的规定,荣湘律所就 “发律师函、电话调解” 等相同事项重复收费,且以虚假承诺诱导支付额外费用,明显违反该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荣湘律所通过 “低价诱导、虚假承诺(费用由欠款人承担、后续无费用)、隐瞒重复收费” 等方式,欺骗本人签署合同并支付费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误导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员资质不符、办案失职:
谭振、汤高志无律师执业资质却默许 “律师” 称谓,违反《律师法》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律师执业” 的规定;
陈思颖律师未履行代理职责,荣湘律所办案多次失职,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规定。
1.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损害行业公信力: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存在虚假承诺、违规收费、指派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给予行业处分” 的规定,荣湘律所的系列行为已违反行业规则,且存在多起相似投诉,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应予以惩戒。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无效且应退还费用:两份合同因 “无受托人签字” 未满足法定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及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的规定,荣湘律所应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投诉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要求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立即退还本人已缴纳的全部费用,共计8460 元(其中首份合同费用 600 元,第二份合同费用 4860 元,第三外请律师费3000未与我签约律师委托书);
2.恳请贵协会对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及涉案人员(谭振、汤高志、陈思颖)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对荣湘律所作出 “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等行业处分,对陈思颖律师作出 “训诫、通报批评” 等处分,对谭振、汤高直的 “冒充律师执业” 行为移交司法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3.要求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就 “多起相似投诉” 问题向贵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向本人书面致歉;
4.恳请贵协会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本人,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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