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住建局致使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投诉时间:2025-06-18
事发地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涉及单位: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21日,醴陵市人民政府作出(醴政征(2018)2号)《关于醴陵市渌江古城一江两岸(二)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醴陵市渌江古城一江两岸红线内房屋,其中包括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陵建设公司)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189.6平方米的土地。决定公布后,醴陵建设公司向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醴陵住建局)送达了《诉前告知函》,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要求依法给予补偿。醴陵住建局于2019年8月14日,书面回复醴陵建设公司,对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予征收补偿的回复。
醴陵建设公司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湘0203行初159号、(2020)湘02行终39号行政判决,认定醴陵住建局《复函》内容违法并应予以撤销。醴陵建设公司系该案涉土地合法的所有权人,应依法享有该土地被征收补偿的权利。
上述行政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要求醴陵住建局必须在3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在2020年2月24日即已生效。然而醴陵住建局根本没有在判决强制性规定内作出相应回应,其明显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及延迟执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后在迫于多方压力下,醴陵住建局于2020年5月26日竟然再次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为此特向醴陵市住建局发(2020)湘0203行初建3号《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明确告知该《决定书》严重违法,要求醴陵住建局在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十日内依法自行撤销。但时至今日却未见有任何回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及个人没有特权,更没有特许!
醴陵住建局作为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理当服务好企业,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更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请问醴陵住建局你们做到了吗?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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