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称内容违法书证客观真实
投诉时间:2025-04-13
事发地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涉及单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9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回复质疑其工作人员刘琼工作失职问题时,称2021年4月1日湘潭高速交警大队出具的第435301120210000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
这份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的客观真实可信吗?现将其内容公之于众,看看这份书证到底是否客观真实,检察官刘琼审核这份书证时,工作到底是否失职,检察院是否对自己的回复是否认真负责。
2021年2月22日10:18许,邓拾根驾驶车辆在上海一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湘潭路段约1070km处,在遇前方道路拥堵,看到前方车辆开着危险双闪警示灯减速行驶,后车何力伟正以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高速前行的情况下,在何力伟前方约40米处,开着左转向灯,由行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1秒后关闭车后所有灯光,2秒后完全并入快车道,并入快车道后2秒亮刹车灯,亮刹车灯后3秒追尾前刘某某,不到1秒,被后车何力伟追尾,造成后车何力伟车上父死妻伤悲惨事故发生。
湘潭高速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邓拾根无违法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何力伟在有充足时间空间的情况下,未及时减速,控制车距,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严重违反了我国交通法规,它直接废除了我国三部交通法规中的多条法律,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机动车在遇道路拥堵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借道超车之规定,邓拾根此时就应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通行,不得进入快车道。然邓拾根此时却从行车道驶入了快车道,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湘潭高速交警却认定邓拾根无违法过错,也就是认定机动车在遇道路拥堵时,可以变道超车。这不直接废除了上述规定吗?检察官刘琼审查该书证时,连废除法律的书证都没看出,不是工作失职吗?
2.根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0条之规定,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车辆,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行车间距至少100米。本案邓拾根在何力伟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从其前方约40米处变更车道,且并入快车道后2秒就刹车,留给何力伟采取制动措施的行车间距明显只有40余米,不足法律规定的一半,其前方明显不存在足以刹停气车的空间,明显不能刹停汽车。湘潭高速交警却认定何力伟前方有充足时间空间避免事故发生,也就是认定在高速上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车辆,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所需要的行车间距只需40余米。这不直接废除了上述第80条之规定吗?
检察官刘琼在何力伟方讲清上述道理,要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刘琼不但没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坚持将其移诉法院,难道这不是工作失职吗?
这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书证还客观真实可信吗?希望湘潭雨湖区检察对自己的回复重新考虑,在网上给网友合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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