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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桐溪置业有限公司欺骗购房客户,拒不签署“保价协议”

投诉时间:2024-11-26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涉及单位:湖南桐溪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我们去位于岳麓区潭州大道二段246号的湖南桐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龙隐台(麓溪名居)售楼部,了解该楼盘叠墅的价格情况,考虑到房地产当时处于下跌行情,销售人员肖星及销售部经理邬霞的多次承诺如果房屋降价保证保价的前提下,预订了9栋303号房(买受人为我妻子胡爱武),并于2024年7.30日办理了贷款手续及所有余款。2024.9.22日,与销售代表肖星在龙隐台售楼部补签“保价协议”并签字,该协议由售楼部拟定并打印,甲方为出卖人湖南桐溪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为受买人胡爱武,协议中明确表述:“甲方遵循一房一价的原则进行价格编制,承诺同户型同面积(212m2)同朝向(中户)楼栋的价格不低于(380万)出售,如遇到市场等因素低于此价格区间,乙方可以更换此房源或者甲方予以相应的差价补偿”。2024. 9.29日应约在龙隐台售楼部与湖南桐溪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楠商谈“保价协议”,陈楠以法务没有通过拒绝保价协议。后多次与售楼部及陈楠联系,一直没有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湖南桐溪置业有限公司在龙隐台房屋销售过程中承诺如果降价则保价的承诺(本人与11月份多次以新房购买者的身份咨询龙隐台的销售价格时,销售人员一直都承诺保价)不能因为客户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欺诈客户,拒不落实承诺。

因此,对湖南桐溪置业有限公司欺诈购房客户,拒不签署“保价协议”进行投诉,请政府相关部门及该公司股东“中铁城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梦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督促该公司落实2024.9.22日拟定的“保价协议”,切实保障客户的利益及公司的信誉。

投诉人 傅志红

2024.11.26


9.22日销售代表肖星提供的保价协议
9.22日销售代表肖星提供的保价协议
9.22日销售代表肖星提供的保价协议
9.22日销售代表肖星提供的保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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