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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投诉时间:2024-06-06

事发地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涉及单位: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在2024年6月6日上午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文书编号:(2024)内0521财保36号,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未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本人在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内0521财保36号的案件,且本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也未查到本人被法院起诉的相关事实。有理由认为此次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本人通过114查询到该号码 0475-6361018登记为非法院号码。打电话过去他们也无法证明他们就是法院工作人员,问姓名,以及工作编号一律拒绝回答。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协助非法催收。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河北省,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本人一直工作生活在河北。

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现已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日常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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