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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被几千里外的法院异地冻结

投诉时间:2024-04-17

事发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涉及单位:博乐肯区法院

我于2024年4月16日13点24分微信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新疆博乐肯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9092237600,

文书编号:(2024)兵0501执保540的通知,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查询在全国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案件信息,对本人微信支付账户直接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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