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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随意冻结本人微信交易

投诉时间:2024-03-28

事发地区: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涉及单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4年3月27号日10点35分微信支付账户提示被限制。显示因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文书编号(2024)晋1123财保26号,但本人并末收到任何有效的裁定书。微信末核实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一、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晋1123财保26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河南,常期居住在河南信阳,  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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