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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替人借钱致朋友翻脸 二审法官居然枉法裁判

投诉时间:2021-11-25

事发地区: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涉及单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方是四十多年的朋友,另一方是结拜兄弟,居间帮忙借款,债务到期后没有还钱,自己陷入一场诉讼旋涡,上演了一场现实版“农夫和蛇”“糊涂僧判糊涂案”的闹剧:

本人张佑华,男,现年71岁,退休职工,湖南桃源人,现住湖南省桃源县三阳港镇新湖居委会桥南街。

下文中即将提及的刘*春(现年66岁)、甘*霞(现年61岁)、李*和(现年57岁)等三人,均系桃源县三阳港镇居民。刘*春是本人四十多年的朋友,甘*霞是刘*春的妻子;李*和系本人结拜兄弟,本人和他们一直关系密切,大家也相互熟悉。

2018年初,李*和在云南省广南县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委托本人在桃源融资。本人看到老朋友刘*春家底殷实,李*和的融资利息较高(月息2分),有意让刘*春多赚几个钱,就找到刘*春,将李*和高息融资承包工程的事如实相告;开始,刘*春手边没现钱,后来刘*春告诉本人手上有钱了,同意借钱。

2018年5月25日,在刘*春家,本人当着刘*春、甘*霞夫妻的面,开着免提给李*和打电话,告诉他拟找刘*春借款30万元、月息2分之事;李*和在电话免提通话中明确告知刘*春:委托本人代他办理借款手续,借款30万元,按月息2分付息,2018年底还本付息。在得到刘*春、甘*霞和李*和的同意后,本人代李*和向刘*春、甘*霞夫妻出具《借条》,明确了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及利息约定,在“借款人”一栏,本人代李*和签了名,同时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随后,本人与刘*春一同去银行,刘*春将30万元直接转入李*和的农行帐户。

2019年1月,由于李*和在云南广南的业务出了状况,暂无力偿还刘*春的债务,刘*春夫妻多次找本人催讨,本人也多次给刘*春夫妻如实解释,请他们看在我当时出于帮他们多赚利息以及大家都是朋友的情分上给予原谅。

2020年1月15日,刘*春、甘*霞夫妻一纸诉状将本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本人承担3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义务。

接到诉状后,本人也十分恼火:明明知道我是帮李*和借的钱,也是帮你刘某人多赚息钱,钱也是你刘*春直接转账到李*和帐户上的,钱也是李*和用的,你刘*春不找李*和,为何到法院只起诉找我要钱?

2020年3月18日,李*和从云南赶回桃源,面对桃源县法院的办案法官,如实陈述了本人居间帮忙找刘*春、甘*霞借款30万元并承担2分月息以及他把这笔借款用在承包工程上的情况,厘清了案情事实:张*华受李*和委托找刘*春、甘*霞借款,刘*春夫妻亦清楚张*华是受李*和之托,30万元借款是刘*春一次性直接汇入实际借款人李*和农行帐户上的。

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20)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书》,应原告刘*春、甘*霞请求,查封了李*和在桃源县三阳港镇的3套房产。

2020年4月7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下达(2020)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在查明被告李*和为实际借款人的事实基础上,判决由李*和偿还债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

接到此判决书,刘*春、甘*霞不服,于2020年4月20日上诉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湘07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

二、张*华、李*和共同偿还刘*春、甘*霞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刘*春、甘*霞要求张*华、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审终审后,本人张佑华感到无比愤怒,只得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可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丝毫不听本申请人对案情事实的陈述及请求,于2020年12月23日下达(2020)湘民申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人的再审申请。

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借款纠纷,经过三次诉讼,其结果出人意料:一审法院判决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由受委托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且不支持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省高级法院片面采信债权人的主张和二审法院的认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均明确:

一、本案的出借人为刘*春、甘*霞,30万元借款直接汇入实际借款人李*和农行账户,张*华受李*和的委托办理借款手续,刘*春、甘*霞对此事完全清楚;

二、桃源县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主要判案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按理来说,基于同一基本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二审的判决结果应该一致;而实际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二审法院视一审为错案,全盘否定、予以撤销,实属二审法院主办法官枉顾李*和为实际借款人之事实,过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所致。

但凡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能看明白:二审裁判文书中将四百零二条解读为“该条规定分为两个部分”,实际上该条规只有一款表述,不应过分解读为两个部分;且判决说理部分长篇累牍地将一个简单的案情事实进行复杂分析,频繁使用“如能”“更或”“不能简单认为”“从一般人角度看”等一系列不确定性词语,来论证法官个人观点,纯属故弄玄虚、混淆视听,实属枉法裁判,有悖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

借债还钱,谁借钱谁偿还,不仅千古一理,而且符合我国现今之立法精神。为何到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面前就可以任意曲解,昧心裁判呢?

现在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刘*春、甘*霞出于泄愤,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执行本人的房产,而对已经查封的李*和的三处房产不提出执行之请,无非是想让本人扫地出门,颜面皆失!

本人为了帮朋友获利、解困,好心做好事,最后将得到流落街头的报应,好人还有什么做头?今后还有谁敢做好事?风清气正、乐善好施的公序良俗还有谁去维护?

万般无奈之际,本人张佑华只得借助网络里的力量,请求社会公众帮忙呼吁,为本人讲讲公道!

同时呼吁桃源县人民法院能继续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维权 人:张佑华

维权人身份证号:4324261950****5514

2021年11月20日

刘仲春给李茂和的转款记录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刘仲春给李茂和的转款记录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桃源县人民法院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桃源县人民法院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桃源县人民法院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桃源县人民法院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桃源县人民法院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部分)
桃源县人民法院湘072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部分)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部分)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部分)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部分)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7民终99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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