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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这家礼服馆”交付礼服订金后,与商家联系不需要租赁了,商家不予退

投诉时间:2019-12-17

事发地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涉及单位:衡阳市蒸湘区这家礼服馆

12月15日下午四点,本人于衡阳市蒸湘区华亿明珠“这家礼服馆”预订了礼服租赁,且支付了预订金。当时本人将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老板娘,并且在转帐时注明了“礼服以及跟妆订金”,老板娘收款后称要为我开收据,我同意了。

此次礼服租赁包含的项目本应有新娘婚纱一件、秀禾服一件、敬酒服一件以及伴娘伴郎服各四件。因我不需要秀禾服,故与老板娘口头协商将秀禾服换为新郎礼服,老板娘同意了。

后伴娘服我决定自行购买,故而在12月15日当天晚上八点左右,我抱着尝试的心态与老板娘协商请她给予稍许优惠,后晚上九点左右,我认为老板娘所说的“我又没有多拿你钱”语气不当感到不适,要求取消合作以及退还订金。老板娘此时声称我与她签过合同了。我将老板娘说的“收据”拿出来仔细看过后,发现这是一张租赁合同,而“定金”那一栏写了800元,并且合同里老板娘私自减去了我的秀禾服礼服后并未添上新郎礼服的项目。我感到很气愤,且去做了相关规定查询。得出结论如下:

1.定金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生效条件除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即使签了定金合同,收款时没有约定该款项是“定金”,既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定金”,便不具备法律效益。

2.定金合同应该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在交纳定金时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做出约定,作为追责依据。

3.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时,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交付定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4.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只能充抵货款,无论哪一方不履行,收款方都必须将其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故而,我所缴纳的只能算作是“订金”,而非“定金”。老板娘需无偿退款。而当我12月16号上午在微信上将这些内容告知老板娘时,她采取的是回避的态度。我是一位孕妈妈,不方便随时出门,因此,我请求帮助退款。

微信转款注明了“订金”字样
微信转款注明了“订金”字样
合同未写明不履行时“定金”不退或其他处理,租赁内容中缺少“秀禾服”,且商家不能证明我交的是“定金”
合同未写明不履行时“定金”不退或其他处理,租赁内容中缺少“秀禾服”,且商家不能证明我交的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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