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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人民法院非法行法 低保户莫名被告两年浑然不知情

投诉时间:2014-08-21

事发地区:湖南省,衡阳市,

涉及单位:衡阳县人民法院

尊敬的华声在线:

您们好!

关于衡阳县人民法院有两件事情存在枉法,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1. 2005年的一场官司,最终我获得了胜诉,但9年过年去了,钱一直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多次间断地跑到衡阳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告知,已经强制执行,但一直在推诿,钱不到我手。

2.2012年发生一起了交通事故,现在被告上法庭,并且已经强制划走这两年我打工的卡上的钱,但裁决书只字未提原告家属已经在政府领到的4万多块钱,请问这刻意隐瞒,是否构成非法套取国家资金吗? 另本人是被告了两年多才知道被告,期间一直没有接到任何形式的法院传票,衡阳县人民法院存在非法操作,谢谢!

在此向您们呼唤正义,希望能麻烦您们,以帮助我严查此事,以还我应有的权利。恳求您们给我一个可以生存的空间。万分感谢!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至
敬礼!

详细内容:

 

事由经过

2014年7月5日早上8点多,我(陈立明,男,1976年9月26日,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库宗乡梅开村陈家组)带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去长沙治病,计划是先到镇上信用联社银行取钱后,再搭车转去长沙。可到了银行却取不到一分钱,问银行工作人员是怎么回事?银行答复我说:‘账户没钱,说有一笔钱22241元是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12日划走了’。听到这一消息,使我的第一个感觉就是震惊,难道是法院就可以敢在光天化日下划走一个公民的银行存款?在没有任何消息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会强制划走我卡上的钱?这可是我小孩救命的钱啊!这钱其中包含我这两年多打工辛苦攒下来的8241块,还有我向乡亲们为小孩看病借的8000块,再加上县民政局的大病救助基金6000元,一共22241元。

2014年7月9日我到衡阳县人民法院找有关领导反应情况,原来才知道是因2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我被告上了法庭。2年前的那一起交通事故我知道,确有此事,确实存在过行人相撞,后来间接地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也是客观存在的,是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并非全部。同样负责也是需要在公平公正知情的原则下进行的。并且事发后,本人从一开始就积极处理相关善后事宜。事先当时,本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电话,电话要求先行在库宗镇医院先期观察,再确定是否要送衡阳县中医院,库宗镇医院医生看了暂无大碍,后其女婿赶到库宗镇医院,硬性要求送衡阳县中医院再次CT检查,后又强烈要求转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本着救人第一,当时就取出了银行卡上所有的积蓄9500元,前后一共花了1万多块钱(其中包括有: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垫付的医药费9500元、衡阳县中医院CT费225元、病人生活用品费145元、担架费25元、租车费300元,合计10195元人民币).这就是当时我的所有的家当钱。但苦于家庭贫困,后又经过库宗镇政府出面协调处理的,并且由镇政府、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县民政局三部门分别帮忙垫付了共计4万多块钱。这有关部门都已经是出面协调处理好的。从法院一回来,抱着诸多疑点和不解,找到了镇政府的相关领导,向他们反应情况,就连他们都感到震惊,说不可思议。后又找到了库宗镇政府有关人员黄主任说明情况,黄主任给了我一份2014年6月16日人民法院特快专递,打开一看,是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蒸执第185号,划拨被执行人陈立明存款228982.3元。在此之前我本人及家人,根本没有收到任何来自法院的消息,包括开庭的《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通知书》,这些我都没有收到。截止发稿时,本人仅仅只收到过签发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的《执行裁定书》。

关于传票

衡阳县人民法院凭什么可以如此荒唐?藐视法律正当程序。令我非常震惊。我在尊重法庭,遵守规则,法院却尊重本人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生硬地剥夺我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基本知情权。哪条法律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肆意审判?哪朝哪代都不曾有过的。只有正确的判决,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明确规定了必须有经传票传唤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法院就可以随意地剥夺践踏人权,践踏法律。请问:法院的审判法官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工作作风在开庭审理?

而跑到法院反应情况,法院声称寄了传票给我,是我自己开庭不来,故意缺席。问法院寄达给我传票的证据或证明,却提供不了,根本拿不出来,只是恶言相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传票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等。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无法送达,则法院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则会开庭,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是邮寄送达,也是需要当事人送达回证签字的,但这所有的这一切,被告人一概不知。这到底是在公然撒谎还是说实话,还是亵渎法律?

被告连什么时候、为了什么事情被告上法庭都不知情?这起码的人权、知情权都被肆意地无情践踏。从一开始就一直被刻意蒙在鼓里,并且这两年本人为了照顾家里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一直在家门口的镇上打工,并未出过一天远门(除了带小孩在长沙看病的那几天),法院为何有会如此艰难地送达不到一个来自法院的传票?从一开始的法院开庭前的传票通知、以及判决后的民事判决书、甚至后来的执行通知书,都一无所知。一没快递二无任何通知三无公告(我亲自在法院2011年公告处,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公告上讲要经多次传唤,无法到达,自公告之后60日才可开庭)为何我的案开得如此异常蹊跷?

衡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这些均严重剥夺了我本人参加庭审和答辩权,程序严重违法,且存在严重不公平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我合法权益,违反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

请问:衡阳县人民法院如此粗暴武断地进行单方面单独开庭,是在刻意隐藏什么?这样选择秘密开庭独审,是怕有漏洞被反驳?所以同原告一同选择刻意隐瞒单边主义开庭审判,是深知被告当事人只要不出庭,法庭就只采纳原告的意见,使得被告根本没有任何机会进行合法的辩解,这中间还是另有隐情?即便是开庭审判后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本人都没收到,甚至刻意制造我本人无法进行上诉。这又是为何?恐怕这样情景在中国司法界耳所未闻!少之又少!

《执行裁定书》错误漏洞连篇,惨不忍睹。实属践踏法律,执行裁定书粗暴无力,刻意隐瞒,有损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及尊严。

(一) 关于诊断: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并未来提及死亡的原因为车祸直接所致。死者生前有多种多年慢性疾病缠身(高血压.脑动脉硬化.冠心病.糖尿病等)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不足以致命。

(二) 执行裁定书随意侮辱司法应有的尊严,时间肆意颠倒,鬼话连篇,其中写道:“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9月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2013年8月27日的裁定通知,要求我要2012年9月2日前履行,2013年通知我2012年去了?这要显示神通广大吗?还有没有司法一点良知与司法严谨,还有没有一点点的责任心?这样的低级趣味错误不至一两次。这种人还没有做什么?

这哪像是出自于人民敬畏的法院?这何尝不是赤裸裸地侮辱法律?这样的人也配在司法界工作?何以法服民,以法服众?司法的形象全被这样的害群之马败坏掉了!正衣冠照镜子,这种司法腐败的‘法官’必须要问责,发现一个查办一个,必须还司法形象,还人民群众净化的司法环境。

交警所认定的责任书有严重偏袒

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所认定的责任书,相关部门根本未来对其运用其专业技术作用结论,衡阳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是于事发第二天来到就治医院的了解情况的,也是死者的女婿的表哥通过关系找到当时的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彭峰。并连‘轰’带骗,要我违背本人意愿下,写出由本人负全部责任的保证书, 在第一天本人写的,对方并不满意,当时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彭峰还亲笔写在另一张纸上,要求本人照抄下来并签字。(有字据为证)。

本人认为交通警察在责任划分过程当中有偏袒行为,因为交通警察彭峰与刘良英(曾阳秀之女)的老表尹乔国关系特别好。在事发后到责任书下达前,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彭峰(026380)曾多次忽悠本人要其写下负全责保证书一份。如果不写的,则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里面的钱是无法支付的。由于本人本着一心救人、息事宁人的态度,积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所以,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做,写了他们要求的负全责保证书一份,

当时也确定得到了道路交通事故中心为车主支付道路交通拯救基金10,000元医药费用。

事发当天,本人陈立明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马路中间并鸣过喇叭,曾阳秀又突然折往回走,致使电动车与曾阳秀左边衣服相划并跌倒在马路中间,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认定陈立明负全部责任,陈立明认为有不公平成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非法套取国家相关扶助资金4万多

事发后,本人一直积极妥善地处理善后事宜,也一直在医院、原告、政府等相关部门之间游走,积极响应原告要求,唯一的希望能达到双方一致和解,由于家庭贫困, 本身还是低保户,根本无力赔偿,当时取完卡上的钱,垫付南华附一医院的医药费9500元,原告经打听也知情本人家庭情况,深知凭一己之力,无能力支付,开始以‘和解’的名义,要求由本人提供材料给当地政府、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县民政局三个有关部门,以争取到各部门有关的部分国家救助资金。

1) 经村及镇有关领导从中协调,化解矛盾,镇政府并帮陈立明支付20000多元给对方。

2) 村委会为其陈立明证明特别困难家庭证明一份.经县公安局副局长(左局长)签字,县交通事故中心为车主支付道路交通拯救基金10000元整的医药费用。 3) 另外本人还向县民政局申请大病救助医疗费用10000多元,总计40000万多元。

裁决书只字未提,这实属刻意隐瞒,构成非法套取侵占国家资金。

针对上述现象,这些事件,并未体现被告在法律面前享有人人平等原则。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本人被告了两年多,居然毫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一方有消息说我被告了。法院有严重的偏袒、草率开庭的嫌疑,更有损国家司法公正,玷污司法形象。这其间必有相关利益链在里面,原告者在套取国家相关资金后,仍心有不甘地心的刻意隐瞒将被告告上法庭的一系列个人行为和幕后的指使者都值得谴责和法律追究的,而当事法官这样的武断操控法律,原因就是收取原告人的好处(原告曾亲口在本人面前说:我请法院里面人员吃饭都花了她3千多块钱,不赔也得赔),这才明白这其中与法院间存在的黑色利益链,来完成其拿钱办事、严重偏袒地进行暗箱操作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多重目标。但是,如果是没有其这样的黑色利益链,也绝不会发生,所以,在启动法律和问责程序的同时,应严格处置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的此类法官相关人员,更应该有深层次的反思。

同时,本人自事发以来,我不管是在家或打工上班的地方,均遭到原告不间断的人身骚扰,甚至是其女婿带有社会黑恶势力方式的恐吓,致本人长期精神压抑,对本人的家庭其基本生活遭成了严重的恐惧和威胁。我很希望能能过上一个正常人的生活。

在此呼唤正义!呼吁社会各方,让像我这样的人能有条路可以走,不要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空者得利。让拿原则作交易必须付出代价。法院的每一次判决都涉及到每个相关公民的财产、生命、不动产、动产等各种各样的权利,而这些权利背后的都站着一个公正。每次的判决所用到的知识都不是自然的知识,而是必须是经过长期有素的训练中才能获得的。

另附_执行裁定书

2005年案件之二

这使我不得不联想,本人于2005年在衡阳县人民法院打的一场离婚官司,关于本人2005年的离婚案件的执行结果情况,2005年12月19日的民事裁决书上说明写道,本人胜诉,但法院仅支持我获得6048元的彩礼钱,但就是这6048元的彩礼钱,9年了,都一直未果。其中,我多次间断地向衡阳县人民法院反应过此情况,并于第二年2006年3月18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2006)蒸执字第81号。当年我和执行法官李优柏开车去过一次被执行人家里,陈黎明付车费200元,但现如今, 都9年了,可同样没有得到任何一分钱。

2014年的7月9号到法院就本案了解情况,才被告知,法院已经强制执行了,钱到了衡阳县人民法院,但判给我的钱,但执行法官当天上班时间不在,工作人员要我过些天再来。本人却一直没有拿到,同样也没有给我任何消息。

2014年7月16日,又来到衡阳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得知已经被强制执行了,我再次到衡阳县人民法院了解详细情况。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海防说钱确实是已经到了衡阳县人民法院,但不确定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还不确认是不是划错。因此,需要我再次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就是以前结婚证复印件。

2014年8月10日,我把相关资料送给执行法官李海防的时候,他说:‘你这是哪里来的结婚证复印件’?还说这个复印件现在已经没有用了,又要我提供对方现在的居住地信息。

第二天8月11日,我到了当地所在的派出所,申请了查询对方(被执行人)现住址、姓名等身份证明相关资料。8月11日当天下午从所在派出所申请查询对方信息后给李海防,(王满意现居住衡山县店门镇添源村一组)李海防又讲这个信息沒有用,他说这个不行,硬要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由他们查身份证号码,我得另外还要出资车费300元给他私人。这个钱我当年分明也是给过的,执行法官李海防说,当时那钱我只给前任执行法官李优柏,现在李优柏他不在这上班,需要另外再给他本人300元。

当年也出200元的车费钱。可结果时至如今,都9年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及结果,打赢了官司怎么样才能获得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这似乎在衡阳县人民法院这里不能体现,在这里成为一个不解之迷。为什么连衡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连已经强制执行的还担心会执行错?这不是赤裸裸地粗暴执行吗?就关于需要我本人提供对方被执行人的信息,一而再,再而三的变卦,先是要结婚复印件,给了结婚复印件,又要求现住址,到后来都提供了,又要身份证号码,这一连串的忽悠,来回跑四趟,最后还要求我再出资300元车费钱。这是在赤裸裸的忽悠戏弄民众。现在才看明白,原来需要我提供的资料,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要给他300元所谓的车费钱。法院的法官明知有能力有义务调查而不调查,且存在唯利是图,严重贪污行为。这样明摆的贪污。这样非法行法者,应当还司法之正义,还司法之尊严。应严惩这样的司法败类。这样的执法者完全是亵渎法律,他本身就是一个枉法者!

只有每一个法官,特别是每一个法院的院长,自己身为正义之士,而不是唯利是图,才让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司法事件当中,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国策才能在中华大地的每一块土地上得到落实,依法治国的光芒才能普照大地,也肯定会照耀到贵院这个角落。

衡阳县人民法院竟然有法官胆敢如此亵渎法律,在他们眼里到底俨然没有了法律。现正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求要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为民务实清廉,那又如何确保有序开展?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才是根本的宗旨。

在此呼唤正义,协助我严查此事,以还我应有的权利。恳求您们给我一个可以生存的空间。

此至

敬礼!

联系人:陈立明

联系电话:15211381109

裁决书页(部分)

执行申请书

注:文档中提到的陈黎明即是陈立明曾用名,系同一个人。由于此事以后,本个及整个在家庭慢慢地陷入家庭史的突变遭遇,所以以改名一事以示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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