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泣血控诉桂阳县检察院公车私用致人死亡

投诉时间:2014-03-23

事发地区:湖南省,郴州市,

涉及单位: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检察院

 

尊敬的各位领导、中央各级新闻媒体朋友:

正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桂阳县检察院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省委政法委五项禁令、六项规定等法纪法规,公

然公车私用造成郴州“3.02” 一死两伤的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交通肇事逃逸后,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存,是对人民群众生命的漠然与不顾。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极度关注,但作为案件公车私用的管理者和直接关系人:桂阳县检察院及主要领导事发一个星期后杳无音信,一句简单的“会将事情处理好。”就没有了下文,尔后未与受害者联系沟通、抚慰协商,同是政法系统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我,对桂阳县检察院及其主要领导的泠漠无情、不能勇于担责感到不寒而栗、寒心无比。此刻还在重症病室治病的我,怀着对死去的女儿无限的怀念与悲痛,对桂阳县检察院及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含泪向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市委市政府、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桂阳县委、县政府泣血控诉桂阳县检察院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强烈要求对桂阳县检察院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及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对郴州“3.02”一死两伤重大危害公

共安全案最终得到公平公正依法处置。

一、 受害者、控告人基本情况

黄小雄,男,汉族,宜章县公安局民警,1978年12月

10日出生,1998年12月参加公安工作,从警至今16年。本人从警以来,忠诚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工作,从来没有一丝懈怠,由于工作突出,入警以来先后被省公安厅授予个人二等功,荣立市、县个人三等功三次,多次荣获省、市、县嘉奖和先进个人。由于本人工作出色、办案经验丰富,先后抽调参加了2010年由公安部督办的“12.6”欧青云涉黑专案、2011年“8.24”王山红涉黑专案、2012年“4.9”涉黑专案,特别是在2011年被抽调到由省公安厅督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公安局主办的“2011.3.3”涉黑专案,担任审讯组二组组长,由于成绩显著被省公安厅授予二等功。

二、受害经过基本情况

2014年3月2日晚7点56分,本人带女儿黄雅婷(11岁)、儿子黄胜宇(5岁)在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宝莲花酒店门口,经人行道斑马线过往对面时,即将行至中间防护栏,突然犯罪嫌疑人陈锡宇醉酒驾驶从桂阳县检察院借来的一辆车牌号湘L34449的黑色捷达车(公务用车),发飙式冲向毫无准备的控告人三人,将毫无准备的三人撞飞,将控告人本人撞飞抛落前面几十米处,我儿子黄胜宇被撞横飞过中间护栏到另边靠龙凤嘉园的马路中间;我女儿黄雅婷则被撞起挂在车前保险杆沿着护栏强行拖行了几十米。陈锡宇驾驶肇事车辆撞到人后,当时就加速往前方疯狂逃逸。车祸造成我当时昏迷右侧胸锁关节脱位,左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头部挫伤,躺在地上无法动弹;我儿子头面部皮肤擦伤、脑震荡、双肺挫伤;而我年仅11岁的女儿黄雅婷被撞倒后由于肇事者陈锡宇疯狂逃逸导致至少有半小时未得到及时救助,耽误了最佳抢救治疗时机,等我父亲闻讯赶来后才将黄雅婷背到医院抢救,最终我可怜的女儿黄雅婷因伤势过重而未能得到肇事者的及时救助,幼小的生命就这样悲惨地结束了,我失去了花朵般宝贵的女儿,我心如刀割,我们全家都沉浸在无比的悲痛中。

肇事者陈锡宇在明知撞人后并没有减速停车,反而急加油门向前疯狂逃逸,狂飚几百米后在近郴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前面红绿灯处又撞到湘LC3177越野车,当时将自己车轮胎和越野车轮胎撞爆胎并导致其本人车辆发动机熄火时车辆才被迫停下,当时陈锡宇又在车上试图点火发动车子,无果后陈锡宇下车装作打电话并迅速逃跑,湘LC3177越野车主花费1000元人民币请两名群众追到福邸商务酒店前面才将其抓获交给交警。肇事驾驶员陈锡宇被交警带到交警队协助调查后,陈锡宇在交警中队找借口上厕所又疯狂逃跑,在交警队门口再次被抓获。

当晚办案交警对肇事驾驶员陈锡宇抽血做了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陈锡宇血液中乙醇(酒精)定性呈现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217.86mg/100m,按酒驾酒精含量标准大于或等于80mg/100m,已经大大超出此标准,属严重醉驾行为。事后对肇事车辆肇事时车速测速检测,肇事驾驶员当时车速达到104千米/小时,远远超出城市道路车辆限速标准40-50千米/小时的标准。

控告人作为受害人,原本一个完整健康幸福的家就此瞬间被毁灭,桂阳县检察院明知公务用车要严格管理,却任意放之,犯罪嫌疑人陈锡宇明知喝酒不能驾车酒后驾车易对他人造成伤害却驾车,且故意醉酒飚车并撞人,撞人后不及时救助受害人并疯狂逃逸,耽误受害人的最佳救治时间。如果不是撞尾湘LC3177越野车后使其车无法发动,其行为将不知是多少无辜生命的噩运,极大地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追问及诉求

追问一:犯罪嫌疑人陈锡宇的车从何来?

经办案单位审查,犯罪嫌疑人陈锡宇系桂阳县人,所驾驶的湘L34449的黑色捷达车是桂阳县检察院陈高峰科长的公务用车。目前,正值全国两会,全国上下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试追问:陈锡宇何以能从桂阳县检察院借到公车?如果借不到公车就不会造成如此一死两伤的重大惨案!

追问二:桂阳县检察院及主要领导、陈高峰科长为何顶风作案、无睹法纪法规的存在,公车私用造成一死两伤的重大惨案?

犯罪嫌疑人陈锡宇能从检察院及其桂阳县检察院陈高峰科长手中借到公车绝不是偶然。本人系公安民警,深知公车私用和醉酒驾车是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但检察院何为将车借给他人使用呢?结论是:桂阳检察院及主要领导无视法纪法规,无视人民群众生命的存在,任之放之、狂然放纵,根本没有管理,最终造成惨案的发生!这太让人痛心疾首。

追问三:桂阳县检察院及主要领导事发当天问了一句“伤得如何,会负责的”之后便人不见踪迹,一个多星期过去了,他们的良心何在、责任何在,良心也失踪了吗,责任不想负了吗?

原以为,桂阳县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敢于担当、深明大义,但之后说完一句简单“会负责的”的话后便没了下文,只是每天派人来做形式上的应付。是害怕担责恐挨“处分”、丢官罢职,甚至进牢房?还是对法律、对受害者、对我死去的女儿漠不关心?难道后面还有见不得人的勾当,桂阳县检察院及其主要领导何以一手遮天,作为人民公平正义的象征、人民的保护神、人民的公仆,他们是不是人民的好官,这简直是政法系统的悲哀!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悲哀,对“当官为民”的亵渎。

追问四:本人是一名人民警察,曾参与桂阳县打黑除恶,难道是桂阳有关人员对我的打击报复?

诉求一:强烈要求严肃追究桂阳县检察院及其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诉求二:强烈要求严肃追究桂阳县检察院陈高峰科长的法律责任!

诉求三:强烈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陈锡宇依法处置到位,以及对本人抚慰、赔偿到位。

以上三个正当诉求如不能实现,我将以一名人民警察的铮铮誓言捍卫国家法律,向党中央、全国各级各界新闻媒体讨要说法,试问天理何在、国法何在?!

现受害者、控告人及家属泣血控诉再次强烈要求各级领导、公检法机关对桂阳县检察院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到位,不能抓小放大,弃车保帅,对犯罪嫌疑人陈锡宇的犯罪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批捕、起诉和审判,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我国法律尊严,也让我死去的女儿及本人受伤害的家庭得以些许安慰,并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满意的交待!

此致

敬礼

受害者、控告人 黄小雄(签字):

201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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