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6
涉及单位:衡南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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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6
涉及单位:衡南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关于衡南县人民法院违法解冻的诉求
原告彭*志,性别: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金溪镇。金溪居民组。
被告朱*西,性别: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茶市镇大新村朱家组25号。
原告与被告朱大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向衡南县法院起诉。本院根据原告彭*志的申请,对被告朱*西在外单位的工程款采取了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海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江*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09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西经本院公告送达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南县法院认为,被告朱*西以合伙修路修筑公路为由,向原告彭*志借款。被告朱*西出具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事后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但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彭新志要求被告朱*西偿还借款本金237210元,但对有约定利率的借款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第211条判决如下。由被告朱*西偿还所欠原告彭新志借款本金237210元及利息82647.2元,合计319857.2元,借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特快专递费100元,合计8470元,由被告朱*西负担。
现我想问衡南县人民法院几个问题?
一、现离法院判决书下达已十年之久了,人生有多少个十年,我在法院就走了整整十年,法院以被告无财产为由拒不执行。
二、我当时做了财产保全措施,我想问法院当时被告被冻结的财产到哪去了?
三、。为什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被告的财产解冻了,是权大于法吗? 百姓事虽小。法应大于天,有些官员视法律为儿戏!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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