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9
涉及单位:东湖乡政府己本村邓*民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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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涉及单位:东湖乡政府己本村邓*民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东湖圩乡政府:
我邓*荣、邓*平、邓*新、邓*文、邓*乃等五户均系东湖圩乡北龙村八组的村民,现与本组村民邓*民就乡村道路的地役权产生了纠纷,恳请乡政府予以协调处理。
具体情况汇报如下:基本情况我五户所建房屋均位于北龙村八组距离省道约50多米之处,在建房之前曾有一条约1米宽的小路通往省道,小路旁为本组村民邓*民承包的5分农田。为了通行方便,1996年我五户拟拓宽屋前通行的小路,需占用邓*民农田宽4米,长约30米。经与邓*民协商约定,我五户占用邓*民2分田拓宽乡村道路,剩余3分农田由我五户进行种植,每年每户交48斤稻谷给邓*民作为修路占田及种田的补偿,直到村里重新分田为止。十几年来,双方均依约履行义务。现邓*民正毁路盖房,阻碍我五户通过现有道路正常通行,严重违背了之前的约定。双方就此产生严重纠纷,避免发生了肢体冲突、持械打架的情况。鉴于我五户与邓*民1996年有上述约定,根据《物权法》第156条的规定,我五户对邓*民被乡村道路所占的田享有地役权,在地役权期限内,任何人不得侵犯。
目前地役权期限尚未届满,在我五户依约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邓*民不得单方面毁路盖房,不得阻碍我五户通过现有道路正常通行。邓*民没有履行任何建设手续,擅自将农田和乡村道路毁掉盖房,一方面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农田保护、乡村规划、房屋建设等规定,另一方面严重侵犯了我五户享有的地役权。恳请乡政府协调处理的事项由于村委已无法协调处理上述纠纷,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避免继续发生打架甚至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的情况,恳请乡政府协调阻止邓*民违反法律规定毁路盖房,继续维持原状,以保护我五户的合法权益。现在对方一意孤行毁路建房。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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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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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委网信办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