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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院捏造事实枉法裁判,是炫耀权力还是标榜犯罪?

时间:2012-10-30

涉及单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株洲中院捏造事实枉法裁判,是炫耀权力还是标榜犯罪?

本案案情本较简单:湖南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原株洲市财政局大院及宿舍,我儿邹建宇媳黄万利是个别外来二手房主之一;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1:1.2置换新房,且约定了若干补偿条款;因我方有一煤屋等项目未列入补偿而又签订了共计四条的《补充协议书》;其第1条是:“置换12楼04户型05户型共计168.84㎡(其中包含双方已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内的置换面积)。最终以权证部门测量为准。”其第2条及第3条均是开发商的义务;其第4条是:“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的,按本补充协议执行。”只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都能得出以下结论:被拆迁人置换的房屋是12楼04户型05户型;置换面积是168.84㎡;已超过原议的1:1.2的置换比例;权证部门测量后,所交房屋超过或少于约定168.84㎡才产生找补;与原协议有冲突的则按《补充协议书》执行。

后来开发商逾期11个月交房,且面积仅157.89㎡,就产生了开发商应赔偿过渡期安置补偿费22000元;且要向被拆迁人补面积差6万多元的事理。

以上情况,开发商自然早已心知肚明;却倒打一钯,在我方催交房屋的《报告》后,开发商2010.12.4签字为:“1201、1214房欠面积差额款未交清,待交清款再交房。”并列式计算出“应补交139912.50元。”开发商为赖账欺诈有理,2010.12.15,又炮制了仅三条的《关于株洲大地商业广场1201、1214号房屋房款及费用的相关约定》;该约定第1条是:“湖南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万利之间就上述房屋的房款不另行找补差价……”第2条是重复《补充协议书》已约定的开发商的义务。第3条是:“……约定的过渡期安置费用……黄万利不再领取此项费用……”该约定明显存在以下问题:

1、被拆迁人放弃的是开发商依法应补偿的过渡期安置费及少于约定面积的款项共计9万多元。开发商放弃的虚构的139912.50元;欺诈明显。

2、当时黄万利与他人签该房租约,开发商乘人之危。

3、黄万利在“特此约定!”之后签名才领到房屋锁匙;被胁迫明显。

4、事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相关约定》只一方签字,违法无效。

令人气愤的是:2011年11月7日我方举证向芦淞区法院呈诉撤销《相关约定》及索赔;该院却仍以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开发商欺诈、胁迫为由,不支持撤销该协议;上诉后,株洲中院为坚持枉法错判,与一审法院一样装糊涂;不但无论什么证据都不能证明开发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为了证明《相关约定》合法合理;法院明知“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可触犯《刑法》第399条枉法裁判罪,竟敢以自己“捏造的事实”为根据,再加以主观推理而枉判。事实见2012年4月18曰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9号判决书第7页:“2008年1月20日……《……相关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多次协商,反复斟酌之后由大地房地产派人和黄万利、邹建宇方的黄万利签订的,……是……是……是……上诉人撤销约定的请求不能支持。”

本案终审维持原判后,几经周折,2012年7月16日才判后答疑;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几个问题,株洲市中院理屈词穷,为了掩饰其枉法裁判,只好敷衍几句后便不作记录,申请再审人只好依法补正;法院无法反驳。

因株洲中院交给的《判后答疑笔录》执意不肯签名盖章;我方上省高院申请再审近10次而未准立案;求株洲中院则又是一路推磨太极拳……我方付了4000多元诉讼费,所诉事理法院不审不理;对笔者本文标题之存疑,亲友劝慰;开发商能无官府背景?拆迁惨案谁作鬼后巫婆?又以两首短句启迪:

其一西江月调《古衙》云:“原告有理要打,被告官商坐赢;有理无钱告千重,稳坐纹丝不动。法律堂皇冠冕,证据取舍欺蒙;满堂衙役吼声隆,诈来银两受用。”

其二《外国假包公咏》曰:一言九鼎,二目观天,三餐美食,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禄外财神,七窍不通,八面威风,酒后嫖赌,十恶不赦。

恩格斯曰:文艺是现实的反应。其实古今传承,中外渗透,无须回避。当五千年文明代代传承光大时,贪官酷吏也谬种流传标新立异;除黄松有,吴振汉,尚军,姚晓红辈外,近者如浙江高院的潘庭长竟谋财害命,杀人抛尸……必竟是法官个体;但何剑院长主持的株洲二级法院,二审拆迁纠纷案,竟敢置《刑法》第399条枉法裁判罪于不顾,而以捏造的事实为根据,连环推理后而枉法裁判。愚以为:没有何剑院长的旨意,法官们敢与自己的饭碗开玩笑……例如:没有市区领导在拆迁现场督导,年前一群法官敢剑指弱者汪家正进而爆出自焚的惊天大案?于是,笔者萌生二条建议:最高法院推行多年的“五个严禁”已似应“七个严禁”……即“严禁谋财害命,杀人抛尸”;特别是“严禁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已有株洲市中院的签名盖章的判决书确证。虽然笔者坚信这是个案偶然而非常态普遍;只是株洲特例而非中国特色……但是如不兑现惩处而后严禁,则公检法司一系列的举证、质证、侦查、鉴定,岂不都成多余;而行凶作恶,三盲如姚晓红辈便可当院长;而剥皮无赖、神经傻瓜、匪贼、娼妓都可坐堂判案……而最可怕者是;法官成犯罪集团;法院也单位犯罪……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解决民事纠纷……而株洲中院对于当事人的不断申诉至今戏弄折腾;不知是炫耀权力还是标榜犯罪?

邹其生

1397333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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