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31
涉及单位: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城南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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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31
涉及单位: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城南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在2019年8月31号,凌晨三点多,我和我朋友因为酒后强行搭讪一女孩,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女方手挽受了点小伤,但是城南派出所。在写调解协议的时候,乙方只写了我的名字,事情的真相也不搞清楚就瞎调解,迷迷糊糊的叫我赔偿给女孩1600元,女孩原本说去医院检查让我们出医疗费和检查费,搞到最后,城南派出所给我施加压力只让我一个人出医药费,我朋友不愿意出医药费费,警方也把他放走了,让我一个人承担这些责任。我不满南山城南派出所的调解和做法。特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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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蓝山城南派出所》一帖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经收悉。先回复如下:
经了解,2019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我局城南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有人报警称自己在回家的路上被跟着并弄伤。我所接警后及时处警。调查后了解:8月31日凌晨3时许,报警人彭某某在广场准备回家,在途径广播局路段时发现有两名男子骑一辆自行车跟到自己,其中穿白色衣服男子(黄某某)上前搭讪彭某某,另一穿黑色衣服男子(李某某)站在旁边等。彭某某不愿理睬黄某某,黄某某继续纠缠彭某某,随后彭某某给黄某某打了一巴掌,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造成彭某某受伤。城南派出所值班民警将两名男子传唤到所后,两名男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调解向对方赔礼道歉。民警问询报警人彭某某的意见,彭某某称愿意调解。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附后)。
至于贴文中提及由一人承担赔偿费用等责任,根据城南派出所调查情况:
黄某某上前搭讪彭某某时,李某某只站在旁边,且彭某某手臂上的伤是黄某某造成的,所以责任主体是黄某某,故责任应由黄某某承担,对于李某某,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批了评教育。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如您还有疑问,请直接到蓝山县公安局派出所反映。
蓝山县公安局
2019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