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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宏联诊在给本人治疗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延误病情

时间:2019-08-19

涉及单位:怀化市鹤城区卫健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本人,经本人小叔介绍于2019年7月30日到鹤城宏联诊所因高血压病看诊,随后购买了2200元药品(其中包含中药+西药),本人已支付药款,但诊所当时并未提供本人病历、药款中所含药物明细、诊断书、收款收据等资料给本人并且陈医生此后私自拿走了药物,因此本人对于之后提供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本人在该诊所的治疗资料不予以承认。

7月31日,早上9点左右,本人在家中服用半副药品(含中药+西药),并且听从诊所陈医生要求一并服用了降压药且微信再次询问过是否要吃,陈医生说要吃,服用后半小时左右,出现了头胀、头晕,有鸣响的感觉。因本人小叔也在该诊所就诊,称也出现过类似症状,但休息片刻后无大碍。随后本人母亲便安排本人休息,休息一段时间后,本人症状恢复正常。到晚上8点左右,本人再次在家服用另外半服药品,服用后半小时左右,再次出现了头晕、头胀的情况,随后本人便再次休息,到半夜,本人起身上厕所时,出现还是头晕,头胀,头特别沉,四肢无力的症状,在母亲陪同下才能行走。

8月1日,早上8点左右,本人依旧感到身体十分不适,便微信发给陈医生说明现在的症状并要求她发电话号码过来,但陈医生并没有任何回复。本人便微信及打电话给小叔,说明本人的症状并问了陈医生的电话。收到电话号码后,本人打给陈医生说明本人症状,电话中陈医生让本人自行找村里医生或者自行坐车去医院治疗。

之后,本人出现了手脚冰凉,四肢乏力且麻木无知觉,心慌、心急、呼吸不顺畅的症状。本人母亲便联系小叔,说明本人症状并要求他立即让陈医生过来。随后,陈医生坐本人弟媳的车以及本人姐姐一同过来本人家中。到达后,陈医生给我吃了救心丸并用银针进行十指放血(但并未携带血压计、消毒水等其他应有的急救设备),放血后症状有些许好转,本人要求陈医生送本人直接去大医院检查治疗,但被陈医生因找不到本人身份证、社保卡而拒绝此要求(但本人女儿此后询问过“三医院”挂号处,挂急诊可以不需要身份证或社保卡就可以进行急诊治疗)。然后陈医生询问药品放在哪里,本人母亲告诉了她位置,陈医生称要带走药品,但本人及本人母亲并没有同意,随后陈医生乘本人家属混乱中,就私自将本人药品带走。

此后,本人家属发现药品不见后,后本人及亲属曾多次要求陈医生归还药品却遭到拒绝。且陈医生在拿走药品后,至今尚未退回本人支付的2200元药费。过后,本人姐姐、弟媳及陈医生三人一同将本人抬上车。在车上,本人母亲再次要求陈医生送去大医院急救,陈医生称以她的经验来看,没有大问题,只是缺钾,去诊所补了钾就可以好了,用不着去医院。而且陈医生还说倘若本人亲属送本人去其他医院治疗,不去陈医生的诊所,陈医生将一概不予负责。本人及本人家属迫于压力便同意在诊所进行治疗。在诊所从早上一直治疗到下午5点左右,但本人并未感到好转。期间曾给本人服用两颗药丸,还告诉本人母亲200元一颗。

下午五点左右,本人母亲问陈医生“我的女儿在这里治疗那么久了,没发现有什么好转,你这里什么仪器都没有,你是否能够保证她的生命安全?”陈医生说“我这里没有仪器检测不了,的确保证不了你女儿生命安全”。本人母亲便再一次要求陈医生带本人去大医院治疗,但被陈医生拒绝。晚饭过后,陈医生发现本人情况没有任何好转,那时陈医生才提出和本人姐姐带本人去“三医院”检测一下在诊所补钾补了多少,只是单纯的去医院检测下,看看还缺多少钾,出了检测后看缺了多少钾再回到陈医生的诊所补多少钾。本人母亲因脚疼痛无法陪同一起去医院,就留在陈医生的诊所。

随后陈医生和我的亲属带我去看急诊,经医院检查,急诊医生说是缺钾,但告知本人只是在边缘,并不是严重缺钾。并建议在急诊留医,在医院里打点滴补钾,期间陈医生多次问医生要检查结果,当本人还在打点滴中,陈医生就并没有再理会本人,独自回到她的诊所。本人便在本人亲属的陪同下一直在医院打点滴到12点左右。打完点滴后,随后回到了陈医生的诊所,当晚本人,本人母亲及陈医生三人是在陈医生的诊所过夜至第二日。

8月2日至8月6日期间,本人一直在其诊所,听从陈医生的治疗。8月6日晚上,本人依旧感觉效果不明显,四肢乏力,心慌、心急、头晕、头胀,难以独自行走,便与家人商量后。于8月7日早上到“三医院”急诊科就诊,随后8月7日至8月14日一直在“三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因医生一直未确认本人详细的病情原因,且本人长期居住位置为广东,为了方便检查及日后治疗,因此本人提出出院请求,回到广东后再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并于8月14日下午出院。

8月15日早上,本人母亲在去诊所的路上打电话给陈医生对上诉事情进行协商及要求退还本人支付给陈医生诊所的2200元药费,陈医生自称她并不在本地,让我们再等多几日,她回来后再进行协商。本人母亲及本人到达诊所后,本人母亲,再次打电话给陈医生强调事情严重,病情紧急,要求陈医生立即回来,陈医生便答应当日回来。随后本人及亲属便在其诊所等候陈医生,在等候陈医生中,本人又感觉到本人身体严重不适,随后本人女儿拨打120,坐救护车,到了急诊科就诊,随后再次住院,至今尚未出院。

本人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间,已经在“三医院”花费了共11243.41元的治疗费用,该费用全部是本人及本人亲属支付的,陈医生及鹤城宏联诊所并未支付过任何医院治疗费用。并且还在鹤城宏联诊所支付了2200元药品费用,至今尚未退还。因本人依在“三医院”住院治疗,且现尚未出院,治疗费用依旧在增加中。现因鹤城宏联诊所,在用药及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过失行为,对本人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且严重拖延了本人的病情。现本人要求鹤城宏联诊所赔偿本人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等其他费用共52200元整(其中包含2200元已支付给鹤城宏联诊所的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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