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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车费用该由谁承担

时间:2019-08-19

涉及单位:交警事故部门以及停车场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2019年8月16日我驾驶小车与违章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后报了交警,交警说在当事人不在现场为由暂扣机动车辆,叫来拖车把事故车辆拖离现场(车辆并不符合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19日去交警队处理事故,交警开具车辆放行条,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向我收取了260元的拖车费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我出的这个停车费是不是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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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警网络发言人 2019-08-22 08:15:32

      亲爱的网友: 关于你投诉停车费用该由谁承担一事,我们进行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事故扣车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之规定,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因你未叙述事故中是否有人员受伤,伤到什么程度的等详细情况,无法确定该事故适用哪种程序处理,且没有具体民警和所属大队。支队对违法扣留机动车辆的问题历来都非常重视,特别是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施行以来,支队对违法扣车的行为严抓严管,也从程序和软件系统上加强了改进升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衷心希望你到交警支队督察大队(华南路321号)反映情况,如果确有违法扣车的问题,我们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停车场收取交通事故拖车费的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产生的“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支付。自2018年起,我市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停车费已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支付。关于停车场收取“拖车费”一事,根据我支队与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的《合同书》:“乙方兼营事故车辆救援的,在车主自愿前提下,按株洲市发改委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和车主协商进行。”停车场在对当事人的车辆采取拖运措施前,应与当事人协商救援方式和价格(株洲市发改委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此项费用在保险公司理赔范畴内。你投诉停车场收取你拖车费一事,是事故车辆救援行为,系你与停车场(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停车场未与你进行沟通协商,向你收取260元拖车费,请向停车场主张权益,或到交警支队督察大队(华南路321号)反映情况,我们将积极帮助你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衷心感谢网友对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进行监督,对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1-28687061。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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