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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隆回交警的回复

时间:2019-05-20

涉及单位: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关于对隆回交警回复的强烈质疑

本人在2019年5月7日凌晨通过网络报告: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涉嫌黑恶势力“保护伞”,请求查处。报告在网上公开后,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9年5月15日给我送达了“隆公信访复字【2019】A00056号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的意见书”

第一、此答复意见书落款时间是2019年4月20日(举报时间是2019年5月7日凌晨),同2018年3月29日的事故案卷同出一辙:事故发生时间是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交警到现场时间是19时30分,当事人报警时间是19时35分,接到110指令时间是19时36分,而作为证人的戴某某签署做笔录的时间是2019年3月28日(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接报案登记表(编号:隆公接字【2018】1275号)、戴某某的询问笔录为证);

第二、此答复书提到:“经隆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及隆回县公安局纪检组人员调查”1、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和公安局纪检组没有给我们任何关于此案的回复;2、公安局纪检组倒是和我们在隆回县南岳庙镇木糖村办公楼见了一次面(没有任何实质的调查处理恢复意见书);

第三、收到隆公【2019】A00056号意见书后,我们到隆回纪律检查委员会查询、复印了“【关于刘某某、刘某某举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说明】、【关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的说明】、【关于邓*交通肇事案的情况说明】”落款的时间分别是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13日;落款单位都是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其他单位的调查意见书。

(一)、【关于刘某某举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说明】的质疑:

1、举报肇事车辆湘E3Z283无证驾驶1164天的问题说明:“经核查,该车于2015年8月27日因违停被处罚,2016年7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我队查处”

(1)、“违停被处罚”也就是说邓*的违停事实已经在交警队处理了,那么处理的时候不是要“驾驶证”吗?没有驾驶证怎么处理?难道邓在交警队有后台帮忙处理!

(2)、“无证驾驶被我队查处”肯定了邓*无证驾驶的事实,为什么在2015年发现了无证驾驶的事实,在2016、2017、2018的三年里就没有查处过邓*无证驾驶车辆吗?还是邓被查处了马上就有后台帮忙处理呢?

邓*的“违停”、“无证驾驶”都离不开交警的关照,这种关照也充分体现了其背后的保护伞!就是因为其背后的保护伞才导致如此惨烈(死亡2人)命案的发生!

2、“举报保险公司保单上车辆号牌不一致的问题说明:经对肇事者邓*询问,邓*供述肇事车辆湘E3Z283未年检,无保险,经车辆信息查询也显示该车未年检,无保险,事实上该车(事故发生时)也没有投保的”

(1)、“无保险、无年检标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是不是交警失职,这种失职是不是渎职。

(2)、我们在湘E3Z283车的挡风玻璃处发现了贴有湘E3Z282(保险受益人:邓*)的交强险标识牌,后到某保险公司核实此保单的受益人为邓*;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记录湘E3Z283有保险标志。

(二)、《关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的说明》:关于车子争议:

1、“监控视频保存时间只有半个月,该监控视频已灭失;事故时间为3月29日,该车已停放两个多月,我队没有对该车封存,提取指纹已没有了条件。”的质疑: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2)、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从交警大队的回复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矛盾点可以看出:交警就是在渎职!

2、办案人员给戴*在宾馆开房间:“经核实,办案人员没有给戴*在宾馆开房”与戴*自己说“交警帮我在隆回总站某宾馆开了一间房”(有戴洋的录音为证)相矛盾,说明我们写回复这个领导在说假话,试图隐瞒事实真相!

(三)、关于邓*交通肇事案的情况说明:

1、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邓*驾驶湘E3Z283搭乘戴*(医生)、周军(辅警)在桃洪镇九龙村4组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车辆共载有三人又是下着小雨的夜晚,试问:交警同志认定邓*为驾驶员的依据是什么?有经过旁人(当时的目击证人、老百姓拍摄的事故视频)的指认没有?

2、事故处理:接报警后,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周军已经另乘车回横板桥镇...并当晚将邓*、戴*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

(1)、周*为什么要马上离开回横板桥?民警在人民生命财产遇到危险的时候要“勇为”就是这样体现的吗?《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周军辅警你跑到那去了?

(2)、既然把戴*带至交警大队询问,为什么不做酒(毒)驾的测试?询问时间为什么要安排在邓*之后?(邓询问时间2018年3月29日21时15分;戴询问时间2018年3月29日21时47分,那么这段时间你们和戴*在聊家常?为什么签字时间是3月28日,后来戴*本人在第2次案卷里说是因为紧张,为什么紧张?你是医生,按常理来说是不应该紧张的?你自己说过要做指纹比对,后来为什么不做?)

(3)、关于民警一词《人民警察法》是这么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当晚到达现场的是胡某(职工)和宁某(协警)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勘察员刘某、邓某(你们二位到现场了吗?)

3、关于真凶是谁的问题:办案民警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时确存笔误(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了邓*在事故现场),既然承认了笔误那就说明了我们交警还是存在问题,既然有问题就是渎职!应该深挖!

4、关于肇事驾驶员与张某的电话联系问题:事实为医生张某为了向邓*催交抢救费用而与邓飞通过电话。

编号为隆公接字【2018】1275号的《接报案登记表》记载发案时间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至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报案时间2018年3月29日19时35分与【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客户通话详单】显示:电话号码18163858990与15873939***(医生张某)的通话时间为19:43:50、19:47:46;而受害者戴**进入隆回县人民医院的时间是20:04分(有监控视频为证)质疑:

(1)、邓*既然随车去了隆回县人民医院,为什么医生张某还要和邓*通话呢?

(2)从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这份回复可以肯定:邓*没有在急救车上!他们团伙成员害怕事情暴露,所以就一直联系张某急救车所在的位置进行换人!

4、关于胡某违规操作问题:(1)、关于办案民警(胡某只是职工)与嫌疑人家属聊微信的问题是为了转账方便(图片附后),请书记定夺;(2)、反映民警(也是胡某)在看守所将电话给邓*与其家人通话还是为催交抢救费及安葬费。质疑:隆回县看守所没有办公电话吗?监狱没有相关的管理规则吗?

请核实背后的保护伞!揪出真凶,还法律本来的“严肃、公正”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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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回县网管办 2019-05-31 15:27:45

      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邓飞驾驶湘E3Z283轻型普通货车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桃洪镇九龙村4组路段时,与前方沿320国道由东往西行走的行人陈东莲、戴早秀相撞,造成陈东莲当场死亡、戴早秀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4月5日,交警大队认定邓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制作了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书号为隆公交认字2018第090号。 2018年04月11日,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依法对邓飞执行逮捕。2018年5月16日我局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8年6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交警大队于2018年06月29日再次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8年10月24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湘0524刑初396号),对邓飞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附带民事赔偿戴早秀死亡损失540602.8元,赔偿陈东莲死亡损失480321元。 举报人刘定稳已向隆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的民事判决内容未赔偿到位一事申请强制执行,且隆回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01月02日受理立案。 此案戴早秀亲属多次向邵阳市、隆回县纪委信访室信访,多次向隆回县公安局信访室信访,经隆回县纪律检察委员会信访室及隆回县公安局纪检组人员调查,民警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未发现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渎职的行为。

      隆回县公安局

      2019年05月31日

      隆回县网管办 2019-05-20 11:23:46

      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并转交相关单位调查核处,感谢您的留言!

      隆回县网信办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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