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17
涉及单位:株洲市纪委、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财政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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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财政局退休干部冯*琪利用自己副处级干部身份,以权谋私,违规给自己投资的公司发放农业补助,并以投资公司为名,诈骗我46万的问题。
我于2014经人介绍与冯*琪相识,经过几次见面后,他就介绍他与朋友合作投资了株洲县金堂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农业水产养殖,除了正常经营利润外,每年还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申请到数十万的的农业补贴款。见我比较感兴趣之后,他说公司正好有股东急需用钱,需要转让股权。在我转账26万元后,他给了我一张临时收据,说公司现在整改,一个月后再办理正式的股权变更协议和工商注册变更。
随后冯*琪又以投资仙庾岭农业养殖公司为名,并且出示了一张伪造股东出资名单,名单中投资500万,其中冯*琪自己出资100万,要求我出资50万。又由于其他原因我实际出资20万,冯*琪收到款后出示了一张株洲神工电业有限公司收据。
出资以后,我多次要求冯*琪办理正式股权变更手续和工商注册变更手续。他均已各种理由进行推脱。2016年5月份,我要求他要么马上办理手续要么马上退还我的钱,他同意在2016年年底之前退钱。到了2016年年底他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失去联系。后来我通过一些熟人了解情况,找到冯*琪家庭住址。他已经将原来房屋卖掉搬走。原来冯*琪认识我之前就由于在外面投资失败以及偿还女儿冯*的*资和信用卡欠款,在外面负债累累。金堂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冯*琪利用在任农业委主任,以其干儿子刘某某的名义开办专门用于骗取农业补贴,实际一直处于荒废状态,法人代表早就跑路。在认识我之后,利用自己副处级国家干部的身份,故意伪造股东出资凭证,捏造公司经营状况事实,骗取我的信任,以投资名义骗取我46万后根本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直接用于还债,根本无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而是全部非法侵占后失联,一开始就是打着投资的房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全是经济诈骗。
我于2017年8月份就在群丰派出所报案,当时做了笔录,一直没有给回复。直到2018年2月份我通过信访途径派出所才通知我过去重新做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有位副所长在没有了解任何报案信息的情况下就冲我说:“你搞些这案子在我们所里干什么?你直接去法院起诉”。我说我已经咨询过律师,像这种故意伪造事实,非法占有应该涉及经济诈骗。该副所长直接对做笔录的辅警说:“他硬要搞就搞,先立了到时候销掉就是!”派出所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根本没有找到冯*琪本人进行核实他提供给我的资料凭证的真伪,只是找了几个他的朋友和亲戚了解情况,无视冯*琪提供我的股东名单和出资情况均为伪造,非法占有我的财产后失踪的事实,而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顺利销案。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冯*琪采用欺骗的方法侵犯本人私财产所有权。
2.冯*琪采用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故意隐瞒金堂湖农业公司法人跑路,企业一直荒废的事实,估计无中生有,捏造自己和其他股东出资500万的事实,骗取本人财产,且数额巨大。
3.冯*琪作为国家干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知法犯法。
4.冯*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骗取的钱财用于偿还女儿冯*的*资和信用卡欠款,且在得手后失去联系。
冯*琪的所作所为完全是经济诈骗,请湖南监察委和公安机关对冯新琪的违纪违法进行调查处理。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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