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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无视党纪国法 顶风作案

时间:2019-05-13

涉及单位:隆回县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湖南省公安厅:

我叫刘定稳,身份证号码432622********47515,联系电话:180****2777,原斜岭煤矿退休职工,抗美援越“一等功臣”。今借全国开展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机,再次实名举报“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无视党纪国法、依然我行我素、顶风作案、包庇、纵容、企图帮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湘E3Z283在隆回县桃洪镇九龙村4组320国道怀化芷江鸭馆处发生交通肇事案,造成陈东莲(身份证号码:4326221952102*****)当场死亡,戴早秀(身份证号码4326221950060*****)受伤后经隆回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的发生给受害家属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伤害,特别寒心的是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部分黑警违规办假案的事实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下面是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黑警办案的事实:

一、案发时当事人信息:

邓*,湘E3Z283车主;周*,横板桥镇派出所辅警(事故发生后就逃离现场);戴*,横板桥镇医院医生......

二、隆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当月值班安排表:

三、值班人员身份(当晚到达现场的只有胡*和宁*谦):

邓*:隆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副主任,当晚带班领导;

胡*:隆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职工(自称“胡大队”);

宁*谦:隆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协警;

四、举报的具体事例:

1、报警人报警截图(此图由戴洋提供)

2、胡*:接到110指令时间为19:36分(有录音为证)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时间: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绘图时间:2018年3月29日19时52分;绘图员:胡*;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戴*、范*平132****2051(电话询问:签字的原因是交警要他签字,当时他店里有生意,没有看到事故的发生。有通话录音为证)

综上,隆回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程序是:带班领导安排无执法权的职工冒充干警(自称胡大队)在事故现场等待交通事故的发生,勘查员邓*、刘*华未到现场处置,怎么签字勘查员呢?

4、现场处置情况:

(1)、无法提供现场执法记录视频暨交警没有按规定佩戴行政执法记录仪;

(2)、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场嫌疑人等进行酒(毒)驾的测试,没有在现场按规定及时控制交通肇事嫌疑人(辅警周*当时逃离,交警队为什么不及时连夜控制;戴*在现场为什么不进行酒(毒)驾测试);下图为唯一的一张酒驾测试图,并测试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相差116分钟,测试的地点在隆回县桃洪西路;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续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肇事司机在现场与戴*说“邓*是司机”已随120去了医院、120医生张*高“其中一个小伙子讲他是肇事司机”相矛盾(提示:交警到达现场时120急救车已离开现场):

(4)、邓*说自己电话号码为150****4810的号码停机借戴*的电话拨打了110报警,奇怪的是1508****810当晚根本就没有停机,一直在与外界联系,特别是与张*高的电话(158****9229)联系和隆回县交警队的回复称“张*高是为了向邓*催抢救费而进行电话联系”由此肯定邓*不是肇事司机、也不在120急救车上,邓*是在19:46分联系上张*高后在隆回汽车总站上的120急救车(急救车进隆回县人民医院的时间为20:04分,进CT室时间为20:14分)

(5)、事故处理中心副主任邓*(电话号码139****7677)在2018年3月29日20:51分打电话给邓*(150****4810),通话时长32秒;急救中心的张*高私自扣留邓*的身份证至2018年6月28日;受控制后邓*在交警队里面又疯狂、频繁地与外界沟通(见邓*通话记录截图)

(6)、胡大队(胡*)与邓*老婆的微信聊天截图,隆回交警大队肯定了胡*确实在隆回看守所让邓*用(胡晶本人)手机与其老婆杨艳通话的事实

(7)、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2018年3月28日至3月30日车辆湘E3Z283的行车轨迹显示:28、29日连续两晚没有监控到湘E3Z283经过花明卡口的行车轨迹,而隆回交警队作为证据使用的19:20:33过卡口图像从何而来?同时间段过卡口的抓拍照片为何不同?(以交警做证据使用的图片为证)

(8)武岗卡口往三阁司方向与隆回县交警队事故处理中心主任拍着胸脯对隆回纪委领导说“武岗卡口在隆回高速路入口处”(以其本人的签字图片为证)

(9)、2018年4月8日隆回车管所对湘E3Z283进行数据更新及隆回交警队对数据更新的说明

A、数据更新的操作人员是:秦*群;

B、数据更新时间是2018年4月8日;

C、事故发生时间是2018年3月29日晚19:30分许;

D、简要案情记载:戴早秀轻伤(为何会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还有一车呢?

E、湘E3Z283车主无证驾驶1164天,难道交警不要负责吗?是没有发现还是其有强有力的“保护伞”?

(10)、戴*的可疑之处,交警认定其为证人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在案发当晚要用警车送其在隆回汽车总站某宾馆住宿(有戴*录音为证),而隆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某领导要隐瞒这事实呢?

综上,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作为侦查权利机关,在实施侦查阶段的故意篡改、包庇、纵容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已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犯罪手段卑劣,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举报人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省厅领导秉承“四个一律”的指导方针督促“扫黑办”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责,维护公安在老百姓心中的威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呈

湖南省公安厅

举报人:刘定稳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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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回县网管办 2019-05-17 10:55:38

      2018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邓飞驾驶湘E3Z283轻型普通货车(搭乘戴某、周某)沿G320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桃洪镇九龙村4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东莲、戴早秀相撞,造成陈东莲当场死亡,戴早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1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2018年4月5日依法认定邓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隆公交认字2018第090号认定书)。

      邓飞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3月30日我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邓飞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18年4月11日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邓飞执行逮捕。2018年6月29日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8年10月24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湘0524刑初396号),判处邓飞有期徒刑4年3个月,附带民事赔偿戴早秀死亡损失540602.8元,赔偿陈东莲死亡损失480321元。

      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戴早秀丈夫刘定稳就该案的民赔偿事项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并立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家属戴早秀丈夫刘定稳多次向省、市、县相关部门信访,经隆回县纪律检察委员会调查,没有发现办案民警有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渎职的行为。

      隆回县公安局

      2019年5月15日

      三湘华声邵阳记者站 2019-05-14 10:53:26

      记者已将以上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转交隆回县有关部门领导处理。

      2019.05.14

      隆回县网管办 2019-05-13 17:27:05

      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的情况已转给相关部门处理,感谢您的留言!

      隆回县网信办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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