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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马灯乡武庵村乡村干部监督办事不力

时间:2019-03-23

涉及单位:乡村干部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17年底我村没有和老百姓签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以承包地每年150元/亩,柴坡每年10/亩,把老百姓承包地和柴坡承包给承包商栽藤椒,可就在去年年前承包商和村干部没和我们商量就在承包地和柴坡上建房和挖坑,年前我们回家后找村干部和第一书记,他们说给我们解决,可年后没解决,我们又找了马灯乡镇府,可乡长让联村干部和村干部一起给解决,可到现在也没解决,后来我们又拨打了市民热线投诉,可市民热线告诉我们说马灯乡给他们回复的是承包商搭的是简易的工棚,用来放工具用,可乡镇府回复的与实际不复…!!

第二就是村组干部和承包商签的合同还是什么协议上说的每年12月20日前付承包费,可19年的承包费到现在也没付,村组干部也不管不问,也不告诉老百姓是怎么回事,难道这就干部掌握主权,老百姓没人权了吗……

请问;这就是脱贫攻坚吗?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吗?这就是为老百姓蒙福的吗?这就是服务三农的吗?为老百姓办事有这么难吗?

老百姓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的给老百姓一个合理又合法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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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剑阁县互联网办 2019-04-22 10:47:16

      网友你好:

      现将你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承包人在二组产业园郑治贵的林地上建房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武庵村是贫困村。2017年10月,武庵村两委发展藤椒产业,选址在二组石梯子岩,此处有土地32.5亩,林地47亩涉及 户,经组上与涉及土地、林地的农户协商后,签订了“农村土地及林地经营权转包合同”,合同载明土地流转金为150元/亩.年,林地流转金为15元/亩.年。流转期限20年(2017年10月30日至2037年9月30日止)且承包人于每年12月20前支付流转金。协议的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五款还写到:乙方可在流转土地上建非永久性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承包期满后归还给各户。同年12月左右,田刚就开始清杂理乱建园。 12月30日,武庵村委将以上32.5亩土地和47亩林地正式流转给武庵村村民田刚建藤椒园,签订了“农村土地及林地经营承包合同”,合同载明了建园面积、四至边界、用途、承包方式,但承包期限变更成了25年(2017年12月30日至2043年12月30日止),其余条款参照二组与涉及土地、林地农户的经营权转包合同没有多大的变化。 2018年9月,业主田刚便开始在二组藤椒园内修建约80平米左右生活工作房(楼上安装了预制板,但还未完工),占用的是郑治成的20平米左右林地,彭建刚的60平米左右耕地。所建另一处厂房约40平米(顶部为彩钢棚),占用的是郑治贵的荒坡。田刚的以上建筑设施没有和村两委及农户协商。建设中,村两委认为是建修的生活、生产设施也没有进行过问。

      2019年1月下旬,郑治贵、郑治成、彭建刚三人找到村两委关于业主在其耕地、荒坡上建管理房一事。2月20日,乡驻村组长徐虎、乡调解员贠旭、武庵村主任石含鉥、二组组长郑林年与三位信访人在武庵村委会对此进行调解,彭建刚要求生活工作房不能安放预制板,郑治贵不同意建房要求拆除,由于业主田刚生病住院未回。因此,未能与信访人达成一致意见。 田刚治病回家后,2019年4月17日,在村两委的主持下,彭建刚与业主田刚就建修管理房达成一致意见:田刚在彭建刚石梯子岩的承包耕地上搭建藤椒管理房,只能修建一层板的高度,用彩钢棚封顶且与一楼楼板之间的高度不超过1.2米,二楼不得进、住人。任何一方如违反以上条款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00元人民币并另行处理,藤椒管理房的使用时间与田刚在此处承包的土地和林地合同期限一致。

      关于反映业主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土地、林地的流转费用问题 经调查核实,业主田刚于2018年12月30日,将流转的土地和林地按流转合同约定(土地150元/亩.年,林地15元/亩.年)支付给二组组长郑林年,其中,村集体提留林地5元/亩.年,郑林年按村提留过后的标准于2019年1月上旬分别兑付到涉及土地、林地的户,全家在外务工的春节前到家后也及时兑付到户,村组有以上户领取流转费用的签字捺印花名册。因此,该问题反映不属实。

      根据以上情况,做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乡纪委对武庵村党支部书记袁仕强、村民委员会主任石含鉥进行诫勉谈话;二是要求村两委要认真履职,切实解决好群众的需求,维护群众利益;三是严格村“党务”、“村委”、“财务”公开公示,给群众一个清楚明白!

      剑阁县马灯乡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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