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2
涉及单位:溆浦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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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涉及单位:溆浦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2018年11月13日,本人驾驶购买了一年左右的新车粤Y7717C小车,途径溆浦桐木溪乡路段时,被交警截停检查,查看了我的驾驶证及相关资料后,说我没有贴标志到挡风玻璃上,并要求我到交警大队去接受处理。当时交警并没有开具处罚决定书给我。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到溆浦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交了罚款200元。事以至此,以为完结了。
今年2月份,本人办理驾驶证年审(A2驾照),被告知有违章没有处理,经查得知,是在溆浦的一宗违章没有处理。原来是当时交警查车时,说我违反了挡风玻璃上没有贴检验合格标志、没有贴保险标志两宗违规,之前只处理了一宗,还有另外一宗未处理。在这里,我要反映的情况是:
1、交警执法时没有开具现场处罚决定书不妥,使得我不清楚违反了什么规定,也造成了接受处理时的被动。
2、只是玻璃上没有贴相关标志同一违规事实,同时受到不同条款处罚是否合适?
3、没有贴检验合格标志处罚200元是否适用相关条文?
4、在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时,工作人员疏忽漏了另一宗违规没有处理,也从没有收到过关于有违章没有处理的通知、短信,造成我驾照年审以及接下来办理违章事项复杂麻烦,还增加了济纳金。
因此,本人也希望交警部门能实事求是,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因迟交罚款引起的免济纳金,责任不在本人,希望交警能作出妥善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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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2018年11月13日,溆浦交警大队民警在水东镇桐木溪路段依法进行路检路查时,发现车牌号为粤Y771TC号轿车存在前挡风玻璃上未粘贴车辆保险标志和检验标志两种违法行为,执法民警根据《湖南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其开具两张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分别处以200元罚款。投诉件称,交警没有开具现场处罚决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开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符合规定。 被处罚人到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罚时,只拿了一份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给处罚窗口,导致被处罚人只处理了一起违法行为,另一起违法行为因长时间未处理,产生了滞纳金。 接到当事人投诉件后,溆浦交警大队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目前已妥善处理此事。
溆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