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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宜章县交警三中队副队长处事不公

时间:2019-03-22

涉及单位:郴州市宜章县交警三中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本人的车为吉利远景车,车号:粤S4840U

事发经过:2019年2月6日(正月初二)中午2:30,拜完年后回家途经黄沙堡路囗五甲村往黄沙镇公路上正常往驶,突然从对面逆向疯狂冲来一辆车牌为’湘AN92G5的北京现代越野车,将我的车撞个正着,车头严重损失报废。车上小孩都不同程度地受伤,我因忙于保护车上小孩,稍迟疑,对方车主迅捷逃逸。疑似酒驾的对方车主,非但不下车施救,而且还逃逸。一个多月来,肇事逃逸车主故意推辞,换作他人顶替出面处理。拒不赔偿车辆损失,补偿安抚伤员。一拖再拖,事发后本人多次请求副队长开事故认证书,都以肇事方出面人是顶包人为理由,不开具给我。

请县交警部门迅速公正处理!不再拖延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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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04-03 17:09:42

      关于“投诉宜章县交警三中队副队长处事不公”问题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收到您反映“投诉宜章县交警三中队副队长处事不公”的问题后,我队高度重视,立即就此事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19年2月6日14时30分许,湘AN92G5号现代越野车沿黄太公路由西往东行驶,经过液化气站路段因占道行驶与粤S4840U号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粤S4840U轿车两名乘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AN92G5号现代越野车驾驶人弃车逃逸现场。我队接到报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进行了认真的勘察取证,并全力调查肇事驾驶员,目前尚在侦破过程中,不存在不开具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二、对于确需在未侦破案件进行事故认定的答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依照该规定,您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我们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依法对本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

      特此回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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