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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东塔电力安全隐患,员工团伙盗窃致村民身亡

时间:2019-03-19

涉及单位:桂阳县东塔电力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

2017年9月5日,湖南省桂阳县官溪村联组村民李和平在自家承包的藕田被周*安等人盗窃电线而导致电击身亡,桂阳县公安,检查机关草草认定李和平伙同周*安盗窃定性,后被该县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但李和平的赔偿却没有了下文,草草结案。

事情的经过时这样的;

2017年9月5日傍晚,周*安等在李和平承包的藕田旁盗窃太排冲煤矿的高压电(无电),搭上李和平藕田住房的照明电线导电,致使李和平触电死亡,当晚10点54,周*安打电话给李小明(死者长兄)说李和平被电击了,不行了李小明赶过去(约两里路程),问周*安打了120没有,他说没有。后李小明马上拨打了120,救护车赶来,一查李和平早已经死亡,周*安若无其事,回到家中,11点多钟李四平(死者之弟)报了案。带桂阳县正和派出所到周*安家中将其带走。

周水安时桂阳县东塔电力公司的职工兼股东,与东塔电力公司负责人张*才是舅孙关系,(东塔电力公司是桂阳县的一个民营企业,为县城及周边供电,约占县城供电的百分之30左右,10余年来张*才为承包人,)其中电力的线路很多地方存在于安全隐患。

周*安进派出所问话,供词多次,前后矛盾,,一会说是公司派他们干的,一会又说是私人行为,一会说是李和平伙同他一起干的,事实上,有专业人士认为要剪那么高的高压线,作业必须四,五个人,一,两个人完成不了,(2017年9月10日李和平亲属从现场周围搜到了两吨电线)。最有可能的是周*安将其他人支走,把赃物进行了掩埋(有好几百斤踩到了藕塘下)其实,村民吴海河此前连续几天,发现周*安及其儿子周*坚,侄儿周*东,外甥龙*星,在桂阳县正和镇官溪村沙子山上剪电线,村民盛桂云也可以作证,官溪村很多村民反映2017年8月底9月初前后10天这条线路一直被收剪走,前后几公里,剪后剩下的电杆80余跟,如重新安装,需要好几十万元,2017年9月5日上午,村民李*英看见周水安等人卖了很多电线,问收线的,他们均是回答帮公司收线。

人命关天,停尸过半月,死者家属痛苦与煎熬异常,2017年9月21日死者之妻黄三云携儿子李帅,女儿李旭到东塔电力公司要求处理。以尽快将死者李和平入土为安,没想到东塔电力公司负责人及其弟张*才自持有背景,以已经赔偿8.8万元为借口,大打出手,将黄三云打成重伤,其儿女也被打伤,当时,一个尸骨未葬,一个打成重伤,东塔电力公司负责人怕恶心败露(如此重大盗窃致人死亡之事,幕后主谋不止一人)竟毫无王法,这社会还有天理吗?

案子现已判决,周水安判刑4年多,其余三个人判了不足一年,李和平的死亡赔偿却没有了下文,我们有很多疑问?

一、周*安见李和平死亡,不打120抢救,期间约两个小时在干什么?他在与谁通了电话,谁在指使他的行动,为什么供词多次矛盾?

二、周*安明明是李四平报案后公安机关抓的,怎么算自首,供词前后矛盾,怎么算“如实”?

三、公安机关9月5日晚没有收集赃物,随后几天都没有收集赃物,直到9月10日,死者亲属找到赃物并打县长,市长公开电话才派人来收集赃物,这正常吗?所有的关键证人盛*云,吴*河,李*英都由我们提供,赃物,销赃过程,销赃人员均由我们提供,难道相关部门不能从周*安处得知?是我们百姓在破案吗?

四、这明明是一个团伙系列盗窃致人死亡案,可偏偏剥离开来量刑,群众看到就判了,没有看到就没判,电死人那天就判周*安一个人在偷,重要证人吴*河看见周*安等人连续几天在偷,为什么没有采信?

五、销赃员人员已经找到,早半个月都由人看管的线路属于废线码?属于废线的标准又是什么?

六、为何从头到尾没有一个职能部门主持一个调节会,也没有到过死者家属家中安抚亲属。

七、如果偷东西致人死亡,随便赔偿死者亲属一点钱或者没钱赔,坐牢算了,这对死者公平吗?

八、为什么周*安盗窃(一两个不可能完成的行为)成为了相关部门的采信证据?为何不问问专业人士?

九、桂阳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判决书第31页第一行记叙到“竹棚内的电缆线是其他人之前就放置好的。”,那么这些电缆线是谁放置在竹棚内的?长度是多少?价值是多少?一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被告人周水安也没有交代清楚。

(2)被盗的电缆线的评估价值,为什么是以废线的标准予以评估?是废线的证据又是什么?一审法院也没有予以查实,二审法院郴州中院也没有监督查实。

两点请求;

1.请上级领导和部门派人核查事实真相,给死者亲属应得得赔偿。

2.对某些人和事给予严厉追责和深究,以弘扬社会正气。

湖南省桂阳县正和镇官溪村联组;

李帅,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住桂阳县城郊乡(现为正和镇)官溪村联组78号,系被害人李和平之子.

2019年 03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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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桂阳县委网信办 2019-07-18 15:05:38

      情况说明:

      1、正和派出所在办理周水安过失致人死亡案和周水安等4人盗窃案中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不存在拖延和慢作为的行为。

      2、正和派出所在办理周水安过失致人死亡案和周水安等4人盗窃案中认真履职,重事实、重证据,依法查明收集周水安等4人的犯罪事实。最后,周水安、周平东、周坚、龙海星等四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不存在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情况,至于量刑的幅度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无权决定。

      3、信访人李帅提出的民事赔偿问题建议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水安的家属和桂阳县东塔电力公司已经给李帅家里赔偿了20余万元。

      桂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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