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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金盆镇下大坪村李某胜入户打人

时间:2019-03-13

涉及单位:新田县政府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您好!我是李清,性别:男 年龄:27岁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金盆镇下大坪村人。
信访请求:
一、依法追究李*胜故意伤害、非法入户的责任
二、确认李*胜非法侵占李清土地使用权违造围墙
三、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的包庇、纵容李*胜犯罪的行为
信访理由:
一、依法追究李*胜故意伤害、非法入户的法律责任
2016年2月24日,李*胜串通黑社会人士及其凶狠的手段对我家花了好几万元钱建的杂房及混泥土钢筋地基强行破坏掉,非法紧挨我家房屋边违建围墙,严重给我一家生活、通行、排水、装修等造成妨碍。我家在建房期间,李水胜倚仗暴力,恶意损毁我家的地梁以及殴打其父母。2016年5月,李*胜召集黑社会人士非法入户,恶意殴打我父亲。
2017年10月,李*胜老婆打伤了我母亲。2018年2月--5月期间,李*胜的女婿女儿们多次冲进我家对其母亲进行打骂。李*胜横行霸道,任意妄为,无故打上他人,罔顾法律种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确认李*胜侵占李清土地使用权违造围墙李水胜在我家房子后面非法建造围墙,给我家日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我遂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判决我胜诉,要求新田县执行局依法拆除围墙,恢复我一家的正常生活。李*胜碍于机关人员在场不敢有怨言,事后将不满发泄与我一家。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一家土地使用权。此外,李*胜建造围墙没有经过合法的批准程序,属于私自违法建造,亦属于违章建筑,应该予以拆除。
三、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包庇、纵容李*胜犯罪事实的行为
2018年5月30日上午,李*胜及其儿子伙同村干部及号召部分兄弟及几个黑社会共十几人以和解为由,强行冲进我家对其我和叔叔进行殴打,在场的村干部无一人阻止,冷眼旁观。我忍痛向公安派出所寻求帮助,却未得到合理解决。我多次向村委会、当地政府请求帮助,而村委会和当地政府,不仅不维护我的权利,反而任意放纵李*胜一家侵犯我家,不但对李*胜的行为不闻不问,反而包庇、纵容其行为,让李*胜一直有恃无恐,肆意践踏我家。砸毁我的杂房地梁,打人的医疗费至今为止都没有赔偿。
为国家机关人员不解百姓之忧,反而助纣为孽,试图掩盖事实,此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让行凶作恶之人受到该有的法律制裁,还李清家一个安全、公平、公正、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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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田县公安局 新田县人民法院 2019-10-09 15:13:07

      一、基本情况 李*生,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金盆镇大坪村三组。 李*,系申请执行人李*生之子。 李*胜,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金盆镇大坪村三组。

      二、主要诉求

      1、依法追究李*胜故意伤害、非法入户的责任;2、确认李*胜非法侵占李*土地使用权违造围墙;3、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的包庇、纵容李*胜犯罪的行为。

      三、公安调查核实情况

      1、李*提出的“依法追究李*胜故意伤害、非法入户的责任”诉求调查核实情况。经民警向原金盆派出所所长宋辉了解核实,2016年5月未有李*胜召集黑社会认识非法入户,恶意殴打李*父亲的报警,故无法查证核实。2017年10月,李*胜老婆与李*金两人因房屋一事发生推搡,金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处警,并在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2018年2月--5月期间,金盆派出所民警接到大坪村报警电话,经民警处警得知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李*金一家人与李*胜一家人因为地基一事多次发生争吵,金盆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出警,并就房屋地基以及围墙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但无奈双方工作难以做通,双方多次发生口头纠纷,但并未发生打斗事件。

      2、李*提出的“确认李*胜非法侵占李*土地使用权违造围墙”诉求调查核实情况。经民警调查核实,李*胜非法侵占李*土地使用权违造围墙已于2018年5月14日下午被新田县法院依法拆除。

      3、李*提出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的包庇、纵容李*胜犯罪的行为”诉求调查核实情况。

      经民警调查核实,本次事件基本情况为:2018年5月30日12时20分许,金盆派出所接到李*金电话报警,金盆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调查询问。得知纠纷当事人分别为李*金的儿子李*与李*胜的儿子李*军。因李*金出尔反尔,事情没能得到解决,双方发生了相互推搡,并无李*金报警所说的李*胜叫上村干部及号召兄弟十几人以和解为由冲进李*金家里打伤李*及堂兄弟的事情存在。当时在场的大坪村村两委干部及驻村干部及时将双方当事人拉开并进行劝阻。处警民警提议李*和李*军到金盆派出所协商解决问题,后两人同意。目前,李*胜一方已同意李*金一方对于房屋外墙及房屋排水沟的建设方案。

      四、法院案件的执行情况

      1、案件的审判情况 原告李*生与被告李*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并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作出(2016)湘1128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依法作出(2017)湘11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8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二、限被上诉人李*胜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紧挨李*生房屋边建起的围墙。 2、案件的执行情况 李*提出确认李*胜非法侵占李*土地使用权违造围墙的信访请求,已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经李*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将生效判决执行完毕。

      新田县公安局 新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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