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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2018-12-21

涉及单位: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我年迈的老父亲今年54岁是常宁事业单位的职工,作为一名养护工人一生为国为民为家奉献一生,晚上外出时不幸在路上被快速飞驰而来的轿车撞飞当场死亡,永远离开人世,血迹斑斑染红了整片路。

父亲遇害后,我年迈的老毌亲悲痛,沉重打击、无工作无收入本想着可以享受政策法规的《社会保险法》福利,却多次遭到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拒绝,工作人员极其无耐心,强烈逃避,各种刁难以无政策无福利为由拒绝无果,不予办理,每次母亲都是伤痛的心,沉重的步伐无能力为的慢慢离开常宁市人社局的大门,就这样一次一次深受心灵的打击和失去爱人的创伤,两重悲伤,雪上加霜,扛不住的母亲现以病床在家养病。这就是常宁市人社局给我们的关爱,这就是真正为我们群众百姓排忧解难吗?

我父亲合法合理兢兢克克工作了几十年,社保缴纳都符号15年以上,单位社保一直未断缴,死亡之前是一名在职未退休而非因工伤死亡,死亡后我们也是合法合理进行了火葬。政策法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还有存在的价值吗?下面的工作人员是否积极落实了,是否真正执行到位,是否为那些需要帮助的群众伸出了那双橄榄手了吗?群众需要你们,群众是弱势群体需要你们的关爱,需要你们的帮助,你们的善良会带给群众一个温暖的家庭,一个举止也许会改变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人民需要你们。

前期的资料准备我们是做足了功课,前往人社局递交资料,现实却是如此的残酷,工作人员给我们的答案是无法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笔钱本来就是生前父亲自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百分之8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给缴纳百分之20进入统筹基金账户,如今人不在了,财产也无法继承,福利更不能享受,人社局一个强烈的拒绝态度,我们如何是好。

1.拒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

2.人社局工作人员态度差,效率低,办事怠慢,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不敢恭维。

3.多次去人社局无果,故意刁难我年迈的老母亲,也不说明为何拒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办理的理由,直接拒绝不接待受理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4.人社局对基础的政策法规《社会保险法》知识薄弱,没能掌握工作知识导致工作效率极低,误导群众百姓多走弯路。简单事情变得复杂化。

5.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给出的回复是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不能和社会保险待遇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同时执行。这是人社局错误理解,正确理解《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因工死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和行政给付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分别属于私权和公权范围,二者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

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该条规定中是一种权利。而我父亲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法定继承人我母亲根据该条规定即享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权利。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该规定有向权利人支付该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支付法定继承人我母亲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法定职责。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不能和社会保险待遇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同时执行,我就不明白作为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么大的一个单位,就连这些基础的政策法规《社会保险法》知识都太不太熟悉,未能掌握,不知道是如何为群众百姓去解决问题,连基础的政策法规都不清楚,谈何尽责本分做好工作为群众百姓排忧解难。现在我来科普一下消除实践中对赔偿金和抚恤金不可兼得的错误理解,正确理解《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因工死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和行政给付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分别属于私权和公权范围,二者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除非权利人放弃,否则其有权获得这两种关系项下的款项。对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的,权利人可以分别获得民事赔偿和社会保险待遇。故,权利人请求行政机关支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

我们如何讨回公道,如何保护老百姓的权益,希望上级部门领导请严查。

尊敬的上级部门领导

此致

敬礼表示感谢!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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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24 15:27:10

      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人社局拒绝为您父亲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信访事项,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咨询的主要问题

      人社局拒绝为其父亲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调查情况

      在收悉您的诉求后,我局工作人员认真查询了相关文件政策,根据《衡阳市人事局、衡阳市财政局转发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三、处理意见

      因您父亲因道路交通离世,应已经执行了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如您父亲未执行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请您到交警部门出具相应事故责任书,经交警部门认定无第三方责任人,可按规定为您父亲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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