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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级人民法院伪造证据,贱卖国有资产

时间:2018-12-11

涉及单位:郴州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2018年8月29日我司就天堂温泉资产8月28日在湖南产权网上1742万第三次拍卖到郴州中院民二庭质询,才晓得中院(2017)湘10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郴州天堂温泉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续)》,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我司8月29日收到裁定书后向郴州市监察委员会举报、理由如下 :

1、郴州天堂温泉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续)程序违法,2018年10月12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投票表决2:1反对该方案。

2、天堂温泉财产变价方案(续)核心内容是第三次拍卖的价格拟在上次拍卖价的基础上下降20%,即从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800万,第二次下降20%,2240万,均已流拍,现在第三次拍卖下降到1792万。如流拍,依次在上次流拍价的基础上下降20%挂网拍卖,直到拍卖成交为止。此方案,严重违反国务院国资委的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3、201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财政部令)

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湘国资产权》(2016)37号,第19条之规定:如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在重新获得资产转让批准单位批准后,再发布资产转让信息。

前2次拍卖都没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的批准。已经程序违法。

破产管理人继续推动第三次拍卖,欲盖弥彰,企图掩饰其前二次拍卖的的依据是伪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犯罪事实。

我公司四次向郴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都没有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18号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第二十六条,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治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我公司是优先购买人,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却剥夺我们的基本权益,不予通知,不同意我公司原价的 80%以物抵债,甚至不确定我司债权,阻扰我司参加拍卖,其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5、湖南有色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关于郴州天堂温泉度假山庄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的决定》2018年3月27日明确批复:同意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按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法院在处理破产企业资产的惯例,天堂温泉资产继续采用挂网拍卖方式进行,直到天堂温泉所有资产成功变现为止。

湖南有色资产的批复没有批准对流拍以后,再次拍卖在上次流拍基础价格上再降价20%的细节。

6、对郴州市华湘社区管理委员会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续》2018年10月22日回复如下:

一、我单位同意对天堂温泉资产拍卖依法拍卖处置。

二、我单位同意此次拍卖,以后在每次拍卖前应征求我单位意见并告知拍卖结果。

三、希望管理人严格依法履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华湘社区也没有批准再次拍卖要求在上次流拍基础价格上再降价20%的要求。

其回复第二条,充分佐证郴州市华湘社区管理委员对破产管理人第一次、第二次拍卖没有告知情况,擅做主张,剥夺其知情权、对其没有依法履职表示不满。

湖南有色资产的2018年3月27日的决定、郴州市华湘社区管理委员10月22日的回复,也不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第二次表决的结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会议还没召开)

综上所述,郴州天堂温泉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续)贱卖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是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

我司请求郴州市监察委员会能够关心民营企业生存的不易,督促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湘10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请求对伪造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涉案当事人律师孙勇伪造证据,贱卖国有资产的批准法官刘军,追究其妨碍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

举报单位:湖南君天旅游有限公司

廖*军:180****0008

身份证:432823*062***30033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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